- Get link
- X
- Other Apps
Featured post
- Get link
- X
- Other Apps
清朝末年隆裕太后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颁发诏书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满汉蒙回藏五族等清朝完整领土成为中华民国完整领土。中华民国国民以伤亡上千万人的巨大代价与美国、英国等盟国共同赢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使得中华民国成为世界上主要大国之一。然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站在日本侵略军一方,通过国共合作获取中华民国军事情报并将军事情报泄漏给日本侵略军。中国共产党在中共军方实验室利用偷盗的西方生物技术制造超限生物武器新冠病毒,投放新冠病毒后,掩盖疫情,对外说谎,导致新冠病毒疫情全球大爆发,人传人,危害整个人类,中国共产党已经是不折不扣的恐怖组织。
1946年12月25日由制宪国民大会于南京议决通过,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定中华民国实行共和立宪国体。
中华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北京、吉林、辽宁、新疆、内蒙古、广东、福建、浙江、重庆、香港等中华民国的领土及相关主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联合国宪章第23条规定 “...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宪章第110条”...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拟就此项交存批准之议定书并将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联合国宪章第3条规定“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华民国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1970年11月召开的第25届联合国大会上,先期表决了驱逐中华民国的提案和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案,均未通过,说明联合国大会从未接纳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从未将中华民国踢出联合国。 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虽然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但在2758号决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进入过联合国,何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属于与日本法西斯站在一起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国的领土上建立的非法机构。2758号决议把蒋介石的代表驱逐出联合国,并未修改联合国宪章将中华民国驱逐出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498号决议断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既直接援助与协助侵略朝鲜之人,并与联合国在朝鲜之军队作战,该政府已在朝鲜从事侵略;促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其在朝鲜之军队与国民终止对联合国军队之战鬬行为,并立即撤离朝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终止在朝鲜半岛的战鬬行为,与联合国军尚处于停战状态,未结束战争。2758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498号决议冲突。2758号决议属于中国共产党欺骗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的结果,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常性对全球各国实施网络攻击,侵害全球各国计算机系统,在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的说谎、掩盖疫情,拒绝国际社会进行新冠病毒溯源调查,八九六四天安门广场镇压和平游行示威,新疆种族灭绝,违背中英联合声明侵犯香港人权与自由,以及系统性从西方各国偷盗技术等种种事实表明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窃据联合国席位是一个巨大错误。
中华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
据硕丰法律事务所网站,“按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宪法第四条定有明文。而国家之统治权系以独立性与排他性行使于其领土之内,此不因领土之一部分由于某种事实上之原因暂时未能发挥作用而有异。兹我国对大陆地区领土之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自不能变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意旨参照),而国民大会亦未曾为变更领土之决议。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复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2款更指明:「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揭示大陆地区仍属中华民国之领土;该条例第75条复规定:「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据此,大陆地区现在虽因事实上之障碍为我国主权所不及,但在大陆地区犯罪,仍应受我国法律之处罚,即明示大陆地区犹属我国领域,并未对其放弃主权(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号判决、90年度台上字第705号判决意旨参照)。又所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范围,系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与「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号判决意旨参照)” 。
在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仍受中华民国法院管辖,中华民国刑法适用于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中国共产党应就在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依据《中华民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民国宪法 第 8 条规定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中华民国宪法第 10 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中国共产党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再任意拘禁大陆人民,利用中国共产党自己制造的新冠疫情任意限制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之人身自由。中国共产党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户口制度限制人民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中国共产党到处设卡,限制发放护照,任意损毁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的护照,限制人民出入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国共产党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再实施言论审查,大肆删贴封号,钳制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使用网络防火墙限制大陆人民访问中华民国中央政府网站、外国网站。
中华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国共产党一再限制人民获得圣经,一再打压伊斯兰教,强行让回民喝酒吃猪肉,一再将宗教划分为地下教会和官方教会,并严厉打压地下教会,打压法轮功,侵犯法轮功信仰者的合法权利。
中华民国宪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中国共产党一再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限制人民自由集会、自由结社。
中华民国刑法第 302 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宪法第138条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第139条规定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中国共产党私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发动战争分裂中华民国, 破坏国体,窃据国土,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1949年中华民国总统府迁移到台湾乃因中国共产党以私有武装强暴导致中华民国国家分裂,中国共产党窃据中华民国大陆国土的结果,中国大陆无任何地方人民在中共军队入侵前通过法律议案或授权行政官员同意或邀请中共占领。中华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第 101 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中国共产党通谋日本、苏联,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日本、苏联,导致中华民国在抗日战争中遭受巨大损失,导致部分中华民国领土属于俄罗斯。中华民国刑法第104条规定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6 条 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内,以军事上之利益供敌国,或以军事上之不利益害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7 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将军队交付敌国,或将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与供中华民国军用之军械、弹药、钱粮及其他军需品,或桥梁、铁路、车辆、电线、电机、电局及其他供转运之器物,交付敌国或毁坏或致令不堪用者。二、代敌国招募军队,或煽惑军人使其降敌者。三、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四、以关于要塞、军港、军营、军用船舰、航空机及其他军用处所建筑物或军略之秘密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泄漏或交付于敌国者。五、为敌国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宪法第17条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中国共产党以非法建立的国家政权妨害中国大陆人民自由行使中华民国法定之政治上选举。中华民国刑法第142条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选举或其他投票权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国共产党公然在中国大陆除去及限制使用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中华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中国共产党在三年大饥荒期间非法征收农业税、强迫征购粮食,使得农民口粮所剩无几,并且阻止农民离开居住地寻找食物,杀死数千万人,伤害数亿人之健康。中国共产党对维吾尔人、法轮功修炼者等实施活摘器官等谋杀行为。中国共产党仍在非法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中国共产党制造六四大屠杀,杀死无数学生。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民国刑法第 302 条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第 328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第 329 条 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第 330 条 犯强盗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321 条 犯前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二、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三、携带凶器而犯之。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六、在车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第 332 条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二、强制性交者。三、掳人勒赎者。四、使人受重伤者。
中国共产党使用计划生育政策强迫堕胎、强迫结扎,伤害身体。中华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1条规定未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2条 以文字、图画或他法,公然介绍堕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绍自己或他人为堕胎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清朝末年隆裕太后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頒發詔書率皇帝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滿漢蒙回藏五族等清朝完整領土成為中華民國完整領土。中華民國國民以傷亡上千萬人的巨大代價與美國、英國等盟國共同贏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戰爭,使得中華民國成為世界上主要大國之一。然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中站在日本侵略軍一方,通過國共合作獲取中華民國軍事情報並將軍事情報洩漏給日本侵略軍。中國共產黨在中共軍方實驗室利用偷盜的西方生物技術製造超限生物武器新冠病毒,投放新冠病毒後,掩蓋疫情,對外說謊,導致新冠病毒疫情全球大爆發,人傳人,危害整個人類,中國共產黨已經是不折不扣的恐怖組織。
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的《中華民國憲法》確定中華民國實行共和立憲國體。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北京、吉林、遼寧、新疆、內蒙古、廣東、福建、浙江、重慶、香港等中華民國的領土及相關主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聯合國憲章第23條規定 “...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聯合國憲章第110條”...一俟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通知已有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以及其他簽字國之過半數將批准書交存時,本憲章即發生效力。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擬就此項交存批准之議定書並將副本分送所有簽字國。"聯合國憲章第3條規定“凡曾經參加金山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或前此曾簽字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之國家,簽訂本憲章,且依憲章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而予以批准者,均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根據聯合國憲章,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1970年11月召開的第25屆聯合國大會上,先期表決了驅逐中華民國的提案和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案,均未通過,說明聯合國大會從未接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未將中華民國踢出聯合國。 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雖然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但在2758號決議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進入過聯合國,何來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屬於與日本法西斯站在一起的中國共產黨在中華民國的領土上建立的非法機構。 2758號決議把蔣介石的代表驅逐出聯合國,並未修改聯合國憲章將中華民國驅逐出聯合國。聯合國大會498號決議斷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既直接援助與協助侵略朝鮮之人,並與聯合國在朝鮮之軍隊作戰,該政府已在朝鮮從事侵略;促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其在朝鮮之軍隊與國民終止對聯合國軍隊之戰鬬行為,並立即撤離朝鮮。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終止在朝鮮半島的戰鬬行為,與聯合國軍尚處於停戰狀態,未結束戰爭。 2758號決議和聯合國大會498號決議衝突。 2758號決議屬於中國共產黨欺騙聯合國干涉中國內政的結果,不符合《聯合國憲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性對全球各國實施網絡攻擊,侵害全球各國計算機系統,在新冠病毒疫情爆發後的說謊、掩蓋疫情,拒絕國際社會進行新冠病毒溯源調查,八九六四天安門廣場鎮壓和平遊行示威,新疆種族滅絕,違背中英聯合聲明侵犯香港人權與自由,以及系統性從西方各國偷盜技術等種種事實表明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竊據聯合國席位是一個巨大錯誤。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規定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據碩豐法律事務所網站,“按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第四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复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复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犯罪,仍受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中華民國刑法適用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中國共產黨應就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犯罪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中國共產黨的非法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再任意拘禁大陸人民,利用中國共產黨自己製造的新冠疫情任意限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之人身自由。中國共產黨的非法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戶口制度限制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國共產黨到處設卡,限制發放護照,任意損毀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的護照,限制人民出入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國共產黨的非法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再實施言論審查,大肆刪貼封號,箝制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使用網絡防火牆限制大陸人民訪問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網站、外國網站。
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國共產黨一再限制人民獲得聖經,一再打壓伊斯蘭教,強行讓回民喝酒吃豬肉,一再將宗教劃分為地下教會和官方教會,並嚴厲打壓地下教會,打壓法輪功,侵犯法輪功信仰者的合法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中國共產黨一再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限制人民自由集會、自由結社。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憲法第138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139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中國共產黨私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發動戰爭分裂中華民國, 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1949年中華民國總統府遷移到台灣乃因中國共產黨以私有武裝強暴導致中華民國國家分裂,中國共產黨竊據中華民國大陸國土的結果,中國大陸無任何地方人民在中共軍隊入侵前通過法律議案或授權行政官員同意或邀請中共佔領。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中國共產黨通謀日本、蘇聯,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日本、蘇聯,導致中華民國在抗日戰爭中遭受巨大損失,導致部分中華民國領土屬於俄羅斯。中華民國刑法第104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復決之權。中國共產黨以非法建立的國家政權妨害中國大陸人民自由行使中華民國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中華民國刑法第14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國共產黨公然在中國大陸除去及限制使用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國共產黨在三年大饑荒期間非法徵收農業稅、強迫徵購糧食,使得農民口糧所剩無幾,並且阻止農民離開居住地尋找食物,殺死數千萬人,傷害數億人之健康。中國共產黨對維吾爾人、法輪功修煉者等實施活摘器官等謀殺行為。中國共產黨仍在非法徵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非法徵收社會保險費。中國共產黨製造六四大屠殺,殺死無數學生。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第 330 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凶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使人受重傷者。
中國共產黨使用計劃生育政策強迫墮胎、強迫結紮,傷害身體。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89條規定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1條規定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2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Get link
- X
- Other Apps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