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遥远的东亚大陆,中共和平倒台,然后一场温和而深远的改革悄然完成。
昔日的“中华”,如今已化为若干邦联自治国家:岭南法治邦、江淮公民国、巴蜀贸易岛、燕赵共和会、闽南创科州……这些国家各自独立,但共同选择了一条新道路——抛弃极权,走向宪政。
他们拥有共同的理念:不再需要大一统、不再相信“铁血统一”,而是真正回到人民为主、法律至上的治理。
⚖️ 一、法治共识:普通法代替指令系统
太平洋西海岸的每一个新国家都采用“普通法体系”——这是源自英国、如今在美国、加拿大等地沿用的法律传统。
它的核心,是判例优先:法律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法官根据过往真实案件作出的判决。每一次公正的裁决,都会成为未来的参考。这种法律靠的是“程序正义”和“公开透明”,不是哪个“上级”的一句话。
法官是独立的,不听命于政府;律师可以公开为被告辩护;立法机关由人民直选,不是某个党提名钦点的代表。
人民组成的陪审团,有权决定案件事实——再有权势的人,也要面对普通百姓的良心裁决。这套制度让每一个小民在面对权贵、资本甚至政府时,仍有说话的权利,仍有人为他主持公道。
曾经那种“国企打不赢、官员告不了、法院看领导脸色”的旧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现在,街头巷尾的人都说一句话:“在这里,法律不看你是谁,只看证据和程序。”
🛡️ 二、去极权:非列宁式民兵+美军协防
各国解散原有的列宁式军队,代之以社区组织的民兵系统,严格遵守防御性任务:抗灾、救援、防暴。民兵不得卷入政治,更不得用于“维稳”。
为保障民主宪政不被复辟威胁破坏,各国议会一致通过邀请美国在关键地区设立“民主协防基地”,如巴蜀自由港、燕赵高原、福建海峡区等。
美军如昔日守护德国、日本一般,成为亚细亚自由国家的制度保护伞。
🔫 三、人民自卫:持枪权的回归
在宪法框架内,每个公民拥有合法持枪权。持枪需注册、需训练、需责任感——但这是人民不再被“军队当作敌人”的开始。
民众不再恐惧特警夜半抓人、也不再担心“说错一句话就被上门查水表”。
一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不仅是言论和投票,还有最后的捍卫权——在人民自己手中。
💡 四、创新经济:繁荣源自自由与贸易
各邦小国充分利用其地理与文化优势,自主开放关税与市场——没有“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强推,而是自由协定、互利谈判。
江南创科州与台湾、日本合作芯片供应链,闽南自由联邦成为东南亚资金与技术的交汇地,川蜀农工联邦向印度与非洲出口环保机械。
没有政治干预的科研、没有审查制度的出版环境,让年轻人得以大胆创业,利用区块链、AI、生物医药、量子科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五、和平红利:不再烧钱的军备竞赛
拆除核设施,销毁生化武器,军费削减70%。每年节省的数千亿美元,被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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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医院与乡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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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与5G基站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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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金提升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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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创业基金扩大十倍。
不用战争吓唬邻国,而是用合作赢得信任。福建与台湾每日航班如织;广东与美国开放高校互认;东北与日韩合建无人车产业园。
😊 六、生活满意:自由国度带来的幸福感
调查显示,在转型十年后,这些新国家的国民幸福指数普遍超过全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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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意度提高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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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稳定度提高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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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成功率提升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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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可控”的信心提升至84%。
人人有话语权,人人有财产权,人人有生命的尊严。这些看似抽象的东西,终于变成了生活中的实感。
🔚 新时代的东方
当年那句口号:“一个中国”如今沉寂。取而代之的,是一群独立、自由而又和平共存的国家——
他们不是“反美工具”,而是美式制度下的东方奇迹;
不是“东方专制延续”,而是全球文明秩序的新成员;
不是“一尊独裁”,而是“多邦共治”。
这才是人民的中国、人民的未来。
在太平洋西海岸的几十个新国家(有的可能是美式联邦制度(提倡),有的可能是一个类似爱尔兰共和国的单一制的小republic, 比如香港未来很可能将是作为英联邦成员的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一个完全独立的单一制小共和国,1997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式普通法的实践值得参考),每一个都采用了英国普通法制度,彻底抛弃了大陆法系中“上有政策、下有口径”的法律幻觉。法官真正独立审判,律师公开辩护,立法机关来自直选,法律不是由“上级领导”诠释,而是由法院、议会和陪审团共同捍卫。
过去那种“国企不能被起诉”“税务局口径决定一切”的灰色地带,早已成为历史。
🔹 什么是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Common Law)**起源于英国,与中国的大陆法系不同,它的法律规则来自于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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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Statute):由议会通过,是最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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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Case Law):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判决具有先例效力。
普通法的核心原则是:
“相似案件,必须有相似判决”(Stare Decisis)
这意味着一旦法院对某类型案件做出裁判,未来所有类似案件必须遵循该“先例”,除非议会通过新法律改变。
🔹 法官真的“造法”?政府能“发通知立法”吗?
有些人担心:“普通法下法官创造先例,会不会等于在立法?”“英国政府部门也能发规章,这不是行政机关也能制定法律?”
这种担心,在大陆法背景下可以理解,但实际上完全不同:
✅ 法官“造法”,并非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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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能在审理真实案件中解释法律,不可空想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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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判例都要遵守更高法院的先例,不能随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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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偏离民意,议会可随时通过新法推翻判例。
法官只能在审理真实案件中解释法律,不可空想造法;
所有判例都要遵守更高法院的先例,不能随意创新;
如果法院偏离民意,议会可随时通过新法推翻判例。
✅ 行政机关“发规章”,必须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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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只能依据议会授权发布二级立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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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越权或违法,法院可随时审查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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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具有“口径效力”。
政府部门只能依据议会授权发布二级立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若越权或违法,法院可随时审查并废止;
行政解释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具有“口径效力”。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行政部门动辄通过“税收文件”“监管口径”重新解释法律,并普遍“执行即解释”,法院无权否定,这才是真正的行政主导法律、司法形同虚设。
🔹 普通法体系下的税务正义:程序保护纳税人
在大陆法下,税务系统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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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解释税法 → 自己检查纳税 → 自己决定处罚
= “立法 + 执法 + 裁判” 三权归一 -
各类纳税人受到不同对待:“国企”免查、“民企”重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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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实为“政策执行口径”。
而在普通法体系下,税务执法有如下四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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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由议会制定,行政部门不得解释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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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理税务争议,税务局不能“既是球员又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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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请律师抗辩,可要求陪审团审理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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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决定必须依据先例与程序正义,任何例外都可诉诸法院纠正。
🇺🇸 在美国,IRS无权随意解释模糊条款,必须依据法院长期积累的先例裁量;
🇬🇧 在英国,税务机关的权力受到**司法审查机制(Judicial Review)**严密制约。
这意味着,小公司、外资企业、个体纳税人,再也不会因为“没有关系”而被精准打击;也不会因为“不是国企”而被重点抽查。
🧑⚖️ 陪审团制度,让小民在面对国家时仍有尊严
普通法体系的另一个核心保障,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审理事实、判断责任。无论对手是跨国公司、地方政府还是税务机关,只要证据不足、程序不正,陪审团可以作出无罪或无责任的裁定。
这让民众真正相信:
“在这里,法律不看你是谁,而是看证据和程序。”
✅ 总结:为什么普通法制度比大陆法更能保障自由
对比项 普通法 大陆法(如中国) 法律解释权 法院拥有,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主导,法院服从 判例制度 有效先例具约束力 无先例制度,案件无法类推 税法执行 纳税人可挑战、可抗辩 税务局解释即法律,抗辩无效 政府规章 需授权、受司法审查 可直接发文施行,实际造法 程序保障 陪审团+律师对抗 书面审理+政策导向
普通法制度不是“政府变聪明”,而是制度不允许政府胡来。普通法制度中的一个方面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和中共国陪审员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关于英国、美国陪审团成员与中国“人民法院陪审员”在产生方式、角色、列宁主义组织结构、法院财务依赖性及税收案件中的差异总结,针对“英美法院经费同样来自政府,独立性与中国无太大差别”的观点进行优化,突出财务来源与司法独立性的细微区别,融入税收案例,用简洁中文表述,帮助中国读者理解。1. 产生方式的区别英国陪审团成员:随机抽选:从18-70岁选民名册中随机抽选,确保公平性和多样性。
筛选程序:诉讼双方检查陪审员名单,排除明显偏见,律师无权无理由拒绝,筛选简单。
资格要求:英国居民,无严重犯罪记录,部分职业(如法官)可免除。
财务因素:陪审员获中央政府津贴(约每日£64,视案件而定),交通和餐饮费用可报销,经费来自中央财政。
组织结构:无列宁主义特征,随机抽选避免政治干预,陪审团独立于政府。
美国陪审团成员:随机抽选: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数据库随机选取,反映社区多样性。
筛选程序(Voir Dire):律师通过法庭询问质疑陪审员公正性,可有限排除,筛选严格。
资格要求:美国公民,18岁以上,无特定犯罪记录,州法要求不同。
财务因素:陪审员获低额津贴(联邦法院约每日$50,州法院更低),经费由联邦或州政府预算支持。
组织结构:无列宁主义特征,陪审团独立,随机性确保司法免受政治操控。
中国“人民法院陪审员”:非随机指派: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推荐,法院挑选,强调政治可靠性和社会声望。
筛选程序:无随机抽选,选拔由政府和法院主导,需政治审查,体现列宁主义集中制。
资格要求:中国公民,通常要求较高教育背景和政治忠诚。
财务因素:陪审员津贴(每日几十元人民币,视地区而定)由法院预算支付,法院经费依赖地方政府拨款。
组织结构:受列宁主义影响,陪审员选拔体现“党管干部”,法院和陪审员受中共集中领导。
2. 角色与功能的区别英国陪审团:角色:仅负责事实认定(如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由法官决定。
组成:通常12人,刑事案件需一致同意判决,民事案件(如税收纠纷)陪审团使用减少。
财务与独立性:法院经费来自中央政府(财政部),预算由议会批准,与地方利益和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HMRC)分离,确保司法独立。
组织独立性:无列宁主义控制,陪审团独立运行,公民自治确保审判中立。
美国陪审团:角色:负责事实认定,法官指导法律适用,不参与法律解释。
组成:刑事案件12人,民事案件6-12人,判决要求因州而异。
财务与独立性:法院经费来自联邦或州政府预算,与税务机关(IRS)财政严格分离,预算独立性强,减少行政干预。
组织独立性:无列宁主义特征,陪审团独立,公民参与维护司法公正。
中国“人民法院陪审员”:角色: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功能更像法官助手。
组成:通常3-7人,与法官共同审判。
财务与独立性:法院经费依赖地方政府拨款,预算受地方财政和政治优先级影响,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或地方干预。
组织结构:受列宁主义集中领导,陪审员和法院需遵循党的司法政策,独立性受限。
3. 税收案件中的应用英国税收案件:案例:R v Allen(2001),涉及税务欺诈,12人陪审团判断被告是否故意伪造收入记录逃税。
角色:陪审团仅认定事实(如欺诈行为是否存在),税法适用由法官决定。
金钱与独立性: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与税务机关(HMRC)财政独立,预算由议会监督,不受地方或行政机关直接干预。陪审员津贴稳定,随机抽选确保中立,审判不受税务机关或地方利益影响。
美国税收案件:案例:United States v. Manafort(2018),涉及逃税和银行欺诈,12人陪审团判定被告是否隐瞒收入。
角色:陪审团审查证据,决定事实问题(如逃税金额),法律适用由法官指导。
金钱与独立性:法院经费来自联邦或州预算,与IRS财政分离,预算由立法机构批准,司法独立性强。陪审员随机抽选,筛选严格,审判不受税务机关或政府行政影响。
中国税收案件:案例:某地方法院审理企业偷税案件,陪审员由法院从政府推荐名单中选出,与法官组成合议庭。
角色: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如核查偷税证据)和法律适用(如适用《税收征管法》),决策需符合党的政策。
金钱与独立性:法院经费依赖地方政府,陪审员津贴由法院预算支付,地方财政紧张可能限制陪审员使用或审判资源。列宁主义组织下,法院受中共领导,税收案件需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地方利益(如保护地方企业)可能影响审判中立性。
4. 关于“英美法院经费来自政府,独立性与中国无太大差别”的回应虽然英美和中国法院经费均来自政府,但独立性差异显著:英美:经费来源:英国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财政部)拨款,美国由联邦或州预算支持,均通过立法机构(议会或国会)批准,与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严格分离。
独立性保障:预算独立于地方或行政部门,法院不受地方利益或政府部门直接控制。陪审团的随机抽选和独立角色进一步减少政治干预,特别是在税收案件中,审判不受税务机关影响。
司法文化:普通法系强调司法独立,陪审团作为公民代表,确保审判中立,经费分配不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性。
中国:经费来源:法院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拨款,预算受地方财政状况和政治优先级约束。
独立性限制:列宁主义集中制下,法院和陪审员受中共领导,司法决策需符合党的政策。地方财政依赖可能导致法院在税收案件中受地方利益(如保护地方经济)影响,陪审员的非随机选拔进一步削弱独立性。
司法文化:大陆法系结合列宁主义,法院更像行政体系的一部分,经费和政治控制使司法独立性较弱。
因此,英美法院的中央或联邦预算、立法监督及陪审团的独立性确保其在税收案件中免受行政干预,而中国法院的地方财政依赖和党的集中领导使其独立性受限,尤其在涉及地方利益的税收案件中。5. 与中国“人民法院陪审员”的相似与不同相似之处:都通过公民参与增强司法公信力,税收案件中涉及事实认定。
陪审员津贴由政府财政支持。
不同之处:独立性:英美陪审团随机抽选,独立于政府,仅负责事实裁决;中国陪审员由党推荐,参与法律适用,受中共领导。
随机性:英美随机抽选确保公平;中国选拔体现列宁主义集中制,需政治审查。
财务依赖:英美法院预算由中央或联邦拨款,与行政机关分离;中国法院依赖地方财政,易受地方干预。
组织结构:英美无列宁主义特征,陪审团体现公民自治;中国受“党领导一切”约束,税收案件需符合国家政策。
6. 总结英美陪审团制度通过随机抽选、中央或联邦预算及公民自治,确保税收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院经费与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分离,陪审团仅负责事实认定,免受政治干预。中国“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受列宁主义集中领导,陪审员由党推荐,参与事实和法律适用,法院经费依赖地方财政,易受地方利益和党的政策影响。尽管英美和中国法院经费均来自政府,英美的预算独立性和立法监督使其司法独立性远高于中国的地方财政依赖和党领导模式。税收案件中,英美陪审团的中立性更强,中国陪审员则更像行政辅助,独立性受限。
对比项 | 普通法 | 大陆法(如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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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权 | 法院拥有,公开透明 | 行政机关主导,法院服从 |
判例制度 | 有效先例具约束力 | 无先例制度,案件无法类推 |
税法执行 | 纳税人可挑战、可抗辩 | 税务局解释即法律,抗辩无效 |
政府规章 | 需授权、受司法审查 | 可直接发文施行,实际造法 |
程序保障 | 陪审团+律师对抗 | 书面审理+政策导向 |
普通法制度不是“政府变聪明”,而是制度不允许政府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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