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陈述
一、国际海洋航行自由受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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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以来,中共国在南海大量填海造岛,建设军事设施,包括机场、导弹发射井和雷达站等,严重改变海域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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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警及海军多次对外国军舰、商船实施尾随、拦截、驱逐等行动,阻止其在国际公认航道内自由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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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决中国“九段线”主张无国际法依据,但中国拒绝接受裁决,继续强化军事部署和控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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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海军,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进行“自由航行行动”(FONOPs),均遭到中共海军或海警威胁、跟踪甚至发射警告信号。
二、南中国海、东中国海非法军事扩张与入侵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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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南海争议岛礁上建设并运营多个军事基地,包括永暑礁、华阳礁等,部署战斗机、导弹、防空系统。
中共实际控制的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岛屿存在大量军事设施,且加固扩建,形成对周边海域的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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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日本称尖阁诸岛)附近海域频繁发生中共国海警船只骚扰日本渔船和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
中共海警船多次进入钓鱼岛12海里领海,进行所谓“巡航执法”,非法干预日本实际管辖的海域活动。
三、台湾海峡及金门海域军事威胁和挑衅事实
中共军方自2016年以来多次越过台湾海峡中线,进行军事演习和实弹射击,制造地区紧张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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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及2023年,多次在台湾周边进行大规模联合军演,模拟对台军事封锁与登陆。
中共海警与渔政船频繁在金门海域骚扰台湾渔民和海巡人员,严重威胁当地渔业生产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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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军事行动和政治言论,威胁台湾当局及其选举,试图干预台湾内部政治进程。
管辖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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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联合国宪章》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9条对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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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罗马规约》第27条强调国家元首及高级官员不享有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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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复活适用于该地区重大侵略罪行,有利于弥补国际刑事法院针对侵略罪管辖权不足。
法律依据
1. 《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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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第4款:禁止任何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侵害他国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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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仅允许正当自卫,不得作为非法军事行动的借口。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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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国际海洋航行自由和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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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占用他国大陆架、专属经济区(EEZ)及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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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护沿海国合法海洋权益。
3.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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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战争罪):包括攻击无防卫的平民基础设施、非法使用武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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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bis条(侵略罪定义):包括“入侵、占领或攻击他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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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国家元首不享有刑事豁免权。
4. 相关国际法判例及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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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确立军事侵略罪与战争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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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法庭相关判决支持航行自由原则。
侵略罪与战争罪法律认定
1. 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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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领争议岛屿、军事化人工岛及部署军力,构成对他国领土主权的武装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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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威胁及武力使用(包括军演威胁和海上骚扰),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
2. 战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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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军事力量阻碍国际航行自由,破坏他国经济及安全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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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海上恐吓、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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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军事手段强制限制民众出入及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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