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2年中日建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并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接受了来自日本的巨额“经济援助”。这一行为是否真的合法?中国普通老百姓是否就此永久丧失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权?从国际合同法、信托法和不当得利法的角度来看,答案可能出乎很多人意料。
战争赔偿是一种债权,不是政治口号
战争赔偿并非抽象的民族情绪,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关系。在国际法中,战争侵略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会形成一种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进而生成赔偿债权(Claim for Reparations)。
加害人与受害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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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帝国是加害人,对其侵略战争所造成的中国人民伤亡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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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尤其是在战争中直接遭受强奸、酷刑、奴役、细菌战等暴行的百姓,是战争的真正受害人与债权人。
中共是否有权代表所有中国人放弃赔偿?
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共政府单方面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这是整个争议的核心起点。那么我们必须问:
📌 一,中共是战争的受害人吗?
否。战争的真实受害人是中国平民个人,尤其是妇女、老人、劳工和孩童。并非中共组织本身。中共在抗战时期尚未掌握全国政权,其部队多采取保存实力、避实就虚的游击策略,并未承受主要战损,并且协助日本绕过美国对日本的制裁,协助日军侵华。
📌 二,中国人民授权它代表自己放弃权利了吗?
从合同法视角来看,代表他人签约必须有授权,这是全球法治国家共识。中共没有逐个取得战争受害者的书面授权或民意授权(如全民公投),就声称“代表”全国人民放弃赔偿请求权。
这在法律上属于无权代理行为(Unauthorized Agency),对真正债权人——即中国老百姓——不产生效力。
日本援助去哪儿了?战争赔款被转为武装与维稳机器
尽管中共放弃了正式的战争赔偿,但日本政府自1979年起向中共提供了巨额的“经济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ODA),至今总额超3万亿日元。
然而,这些钱去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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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支持核武器研发
收集和改造舟山蝙蝠冠状蝙蝠,从而制造出新冠病毒
军演投放新冠病毒,导致全球数百万人死亡,其中中国人民的抗日盟军美国在新冠疫情中死亡超过120万人,被新冠直接或间接比如封控杀死的中国老百姓也数不胜数。
阻止你在讲出真相后出国寻求国际援助(中共的边控措施花的是从你的财产抢劫而来的财产)
运行网络防火墙赌住你的嘴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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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化学武器芬太尼毒害二战时的抗日盟军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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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监控系统与维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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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南海人工岛、部署海警船只
援助款不仅未分配给战争受害人,反而成为镇压平民和扩张军力的资本。这在信托法上已构成严重违约与受托人滥用信任责任(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信托法与不当得利:中共应返还赔偿资产
根据国际信托法原则,如果一个代理人接受了第三方对受益人的付款,却不将其交付给真正受益人,而是据为己有或用于与信托目的无关的事项,那他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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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返还义务(Re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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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滥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Damages for breach)
在这种情形下:
主体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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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 | 应赔偿中国人民 |
中共政府 | 代收赔款却私吞,构成信托责任违约 |
中国人民 | 有权向中共索赔战争损失、利息与收益 |
国际会计准则支持将援助视为“战争赔偿资产”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资产定义是:
“由过去事件引发,能被控制,并预期将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日本援助明显属于因侵华战争引发,由中共实际控制,并产生广泛经济与政治收益的资产。这些本应是对中国战争受害人的补偿,被中共所占有,构成法律上的“资产转移”。
联合国2758号决议≠赔偿代理权
中共常引用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为其外交代表合法性背书。
但这只是对联合国席位的安排,并不构成对中国全体人民私人权利处置的授权。外交代表≠全权信托人。
结论:中共“放弃赔偿”的行为无效,中国人民有权追讨
从国际合同法、信托法、会计原则来看:
✅ 中共无授权放弃战争赔偿
✅ 日本援助被非法截留并转用于非赔偿用途
✅ 中国人民保留债权追索权
✅ 中共构成信托责任违约与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义务
补记:这不是幻想,而是法律认知战的开始
你可能会问,这样的主张能执行吗?短期内可能很难。但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谁欠了你,谁偷了你的钱,谁还自称“代表你放弃”了它。
了解真相、恢复法理秩序,是撕破谎言和恢复尊严的第一步。
📚 不只是政治话术,这是对国际法常识的教学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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