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本文件旨在全面揭示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中共”)自其建党至今,在其国内统治及对外扩张过程中实施的系统性罪行。该文书依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5(I)号决议》(确认纽伦堡法原则)、《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以及有关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的国际惯例法和条约,并广泛引用中共公开宣传材料、领导人讲话、官方档案与媒体报道,构成一份适用于国际刑事审判的初步指控提案。
一、战争罪与危害人类罪:1930年代至1949年
1. 顾顺章家族灭门案(19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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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1931年,中共中央在周恩来主导下,秘密捕杀中共高层顾顺章的全家,人数达30人,包括妇女与儿童,尸体以“碎尸、投井、焚烧”等手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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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据中共内部资料《党史资料选辑》第21辑记载:“全部就地解决,女人孩子一个不留。”周恩来密令:不得走漏一个顾顺章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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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尽管当时尚无国际刑事法院,但该行为已违反1919年《协约国战争罪委员会》报告原则中有关“不受军事必要保护的平民不得被任意杀害”的标准,并构成对国际人道法的严重违反。
二、抗战期间的违背协同行动与生物武器罪行(1937–1945)
2. 战时不合作、保存实力、渗透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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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中共以抗日为名,实则“借抗战保存自己、发展自己”,大量避免主战,转而“发展根据地、壮大红军,为夺取全国政权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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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明确表示:“我们是借抗日的形式,争取民族的胜利,更要争取中国共产党的胜利。”(1938年)
3. 接管日军731部队资源,隐匿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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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1945年日军投降后,中共接管日军在东北的细菌战实验设施(包括731部队),吸收日籍生物战科学家,并予以保护。相关人员未被引渡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而是投入中共军事研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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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中共内部记录曾称这些人“有用,应予以保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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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违反1947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关于“参与战争罪行者不得庇护”的条款,也违反1946年纽伦堡审判原则。
三、围困长春与大规模饥饿罪(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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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1948年,中共包围国民政府控制的长春达五个月,切断一切物资通道,致使数十万平民饿死,最终以“困死国民党一个师”为目标实现包围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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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将此称为“成功的人民战争范例”,并在军事教材中称之为“瓦解敌军的心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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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构成《日内瓦公约》所禁止的“对平民实施集体惩罚与饥饿”罪行。
四、大跃进与三年饥荒(1958–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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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中共高层强推“大跃进”,制定虚假产粮数字,征收高额公粮,强制集体化导致全国性饥荒。根据学者杨继绳《墓碑》及中共农业部内部文件,造成约4500–5500万人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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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毛泽东:“人是要死人的,不死是不行的。”(1959年庐山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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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构成《消除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关于“故意使群体生活条件恶劣,意图导致其身体毁灭”的定义。
五、生物武器研制与实战训练(1960s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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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中共在1970年代建立军事生物实验机构(如第六研究所),并多次开展实毒训练,包括投放细菌以检测感染扩散。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前,已有多项训练显示中共掌握气溶胶投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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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解放军报》2002年:“我军在实毒条件下多次演练,检验部队防疫反应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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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第1条明令禁止研制、存储和使用生物武器。
六、压制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垄断广告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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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中共全面封锁境内新闻与网络,自2000年起建立“金盾工程”“防火长城”等机制,阻断外界信息。此举不仅阻碍公民知情权,也构成对广告市场与产品信息自由传播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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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中共网信办2021年通报:“严防错误舆论传播,防止国外敌对势力借平台渗透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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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本行为造成外国厂商与中国本土非国企难以公平宣传产品,严重扭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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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关于“人人有自由接收信息”的权利;亦构成对自由市场原则的违背。
七、宗教迫害与文化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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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中共从1950年代起强占天主教与基督新教教堂,夺取圣经、焚毁十字架,并长期压制信仰自由。近年(2015–2020)浙江、河南、四川等地强拆十字架、焚毁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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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中共《统一战线工作手册》:“要引导宗教团体服从党政领导,反对西方宗教势力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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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关于宗教自由之条款。
八、刘晓波事件(2009–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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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因撰写《零八宪章》被判11年,长期狱中受阻治疗,最终死于未获有效医疗之病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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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中共法院判决书称“其言论严重扰乱国家秩序”;新华社:“刘晓波死于肝癌,是医疗无法救治的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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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构成《禁止酷刑公约》第二条关于“任何公职人员未提供必要医疗即构成虐待”。
九、2008年汶川地震与维稳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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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描述:在汶川地震中,政府禁止家属调查豆腐渣工程原因,封锁媒体。豆腐渣校舍因偷工减料压死大量儿童。事后家长维权被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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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证:中共四川省委通报:“严禁家属串联聚集,防止敌对势力炒作灾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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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违反国家对儿童生命权保障责任。
建议之法律追责与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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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罗马规约》启动国际刑事调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国家单边提请,正式对中共若干高层人物发出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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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与中共相关的海外金融资产,特别是通过国有企业或“白手套”转移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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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特别法庭(如卢旺达、前南斯拉夫模式),审理上述历史与持续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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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公开中共文件、译文与事实证据,以供全球民众知情,杜绝历史修正主义。
结语
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暴力、谎言与掠夺行为系统性存在,其所实施之罪行,远超一国范围之刑事事务,应归属于国际社会共同关切之领域。鉴于已有大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国际社会有道义与法律责任,立即展开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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