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合法性缺陷的法理分析:宪法、人民主权与“黑帮式政权"

一、宪法的本质与合法性

宪法是国家政治秩序的根本契约,其合法性必须来源于人民主权。没有人民自由选举代表制定的宪法,本质上只是权力集团的“自我授权”。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当法律不再是限制政府的工具,而只是统治者书写的命令时,这个体系就滑向强制与专断。中国的宪法从未经由自由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在法理上不能算作真正的宪法。

二、美国宪法的对比:人民契约的范式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制定过程,展示了宪政的正当性:

  • 各州通过自由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制宪会议;

  • 草案必须由特别召开的州代表会议(而非既有权力机关)表决;

  • 公共领域广泛展开辩论,《联邦党人文集》就是最好的例证。
    米塞斯在《自由与经济秩序》中强调,真正的制度必须出自个体选择的自愿契约,而非强加。美国宪法因其契约性质,获得了人民主权的真实体现。反观中国宪法,只是执政党“内部文件”的延伸,从未有民众选择的过程。

三、压制言论与避免合法性质疑

中共政权持续控制出版、电视、网络与结社自由,正是为了堵住关于宪法合法性根源的质疑。哈耶克警告过:一旦公共领域失去自由讨论,社会就会被“官方真理”垄断,个体知识与分散信息被压制,结果是强制秩序取代自由秩序。中共宪法缺乏合法性,所以必须依靠审查和洗脑来掩盖这一缺陷。

四、黑帮式政权的类比

假如一个黑帮组织自写帮规,并宣布自己为全社会唯一的合法政府,这在逻辑上荒谬至极。中共政权的宪法就是类似的“帮规”:

  • 由统治集团单方面制定;

  • 由其控制的会议“通过”;

  • 任何民众质疑都会被镇压。
    米塞斯批评计划制度时说过:“没有自愿契约,法律只是一种暴力。”因此,这样的宪法不过是黑帮暴力的合法化文本,而非真正的宪法契约。

五、当代思想与批评

  • Charlie Kirk 直言:“中共政权不是合法政府,而是世界上最大的犯罪集团。”

  • 这一判断与哈耶克和奥地利学派的洞见一致:强制秩序、信息封锁、缺乏自由讨论,必然让一个政权丧失法理上的合法性。

六、结论

中国政府的合法性缺陷并非抽象问题,而是具体体现在:

  1. 宪法没有自由选举代表制定;

  2. 缺乏公开辩论与民意程序;

  3. 压制言论和信息流通,防止合法性质疑;

  4. 法理结构更接近黑帮“帮规”,而不是人民契约。

与美国宪法的公开、民选、契约性质相比,中共政权的非法性不言自明。只有通过真正自由的人民主权程序,才能建立合法的宪法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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