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产生的程序合法性:如何实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规范,奠定了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宪法的权威性,来源于其被广泛认可和遵守,而这种认可的根基正是宪法产生程序的合法性。换言之,一个宪法若没有合法的产生程序,其本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都将受到质疑。

本文将深入探讨宪法产生程序的合法性内涵,分析其基础和实现路径,帮助读者理解宪法为什么以及如何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产生程序合法性的核心内涵

宪法产生程序的合法性,是指宪法在形成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获得了社会主体的广泛承认和认可。这种合法性不是源自某种预先存在的法律,而是源于人民主权原则、社会共识以及政治现实。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宪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都必须以宪法为前提。没有宪法,法律体系难以形成和运行。**因此,宪法产生程序的合法性不能依赖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必须基于人民的授权、社会契约和制度安排。


二、合法性基石: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

  1. 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的权威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宪法产生程序必须体现人民主权,确保宪法文本的制定和通过反映社会主体的真实意志。这种体现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包括代表选举、公共参与和直接表决。

  1. 社会契约论视角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通过契约自愿让渡的,宪法本质上是人民之间的契约,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保障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共同约定。宪法产生程序的合法性在于各方基于共识所认可的程序和规则,这种共识即为“社会契约”。


三、宪法产生程序的主要模式

不同国家和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程序有不同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

  • 制宪议会制
    通过选举产生专门的制宪议会,代表人民制定宪法文本。这种方式强调代表性和程序正义。

  • 宪法公投制
    制宪议会或相关机构起草宪法草案后,提交全民公投,由全民直接决定是否通过,体现直接民主。

  • 混合制
    结合制宪议会起草与宪法公投的程序,兼顾代表民主与直接民主的优点。

  • 专家委托制
    通过委托法律和宪法专家起草草案,随后由议会或公投决定是否采纳。

  • 旧制度继承制
    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沿用原有的判例法或宪政惯例作为临时宪法框架,再逐步完善。


四、如何实现宪法产生程序的合法性?

  1. 确立明确且被广泛认可的程序规则

在宪法正式制定之前,应通过社会协商、政治共识或临时法律安排,明确宪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通过的程序。规则来源可以是历史惯例、临时权力机构制定的规程、各政治力量间的协议,或基于社会契约的原则约定。

  1. 保障广泛的社会参与

宪法是一份社会契约,必须确保不同阶层、群体和利益相关者均有机会参与制宪过程。这包括选举制宪代表、开展公开听证、充分媒体报道以及公共咨询,使宪法反映多元声音。

  1. 建立多层次审查与监督机制

为防止少数人或集团垄断制宪权力,应设置多重审查机制,比如制宪议会内的多党协商、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审核、专家评审以及最终的全民公投。这些层次的合法性审查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科学。

  1. 尊重国际法和人权原则

宪法产生程序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民主、人权和法治标准。这不仅有助于保障人民权利,也增强新宪法的国际认可度和合法性。

  1. 设立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

制宪过程中难免产生程序和实质争议,建立独立第三方(如仲裁机构、美国最高法院、国际法庭)介入调解的机制,保障程序正义和社会和谐。


五、宪法产生程序中的特殊挑战

  • 国家尚未形成统一权威时的合法性缺口
    新国家或转型国家中,旧政权可能不被认可,宪法产生程序缺乏既定法律和权威基础。此时合法性更多依赖政治力量间的共识、国际社会承认及临时权力结构。

  • 法律与宪法的逻辑先后问题
    宪法先于法律存在,其合法性不能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否则形成循环论证。因此宪法产生程序必须以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为根本依据。

六、宪法通过的表决方式:全国统一公投与组成地区分别表决

1. 全国统一公投

定义:
全国统一公投是指将宪法草案提交给全国全体合格选民进行一次统一投票,以多数票决定宪法是否通过。

优点:

  • 直接体现全民主权,保证宪法获得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可;

  • 简化程序,避免因地区差异而导致复杂的政治纷争;

  • 适合政治统一性较强、民族和地域差异较小的国家。

挑战:

  • 可能忽视地方少数群体或地区利益,导致部分地区对宪法认可不足;

  • 在多民族、多地区利益分化明显的国家,可能引发地区间紧张。

2. 组成地区分别表决

定义:
组成地区分别表决是指国家由多个组成单位(如联邦州、省、自治区等)组成,各单位分别对宪法草案进行表决,通常要求达到一定比例(如超过半数地区同意)才能通过。

优点:

  • 保护组成地区的自治权和利益,防止中央权力过分集中;

  • 体现联邦制国家“多元一体”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地方稳定和民族和谐;

  • 增强宪法的地区合法性和认同感。

挑战:

  • 可能导致“少数否决权”,某些地区的反对阻碍宪法通过;

  • 表决程序更为复杂,增加制宪成本和政治风险。

3. 两种表决方式的结合

一些国家选择结合两种方式,例如先在组成地区分别表决,再通过全国统一公投确认;或同时要求全国多数和一定比例组成单位通过。这种设计旨在平衡中央与地方、统一与多元之间的关系。


4. 结论

宪法通过程序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是否民主和透明,还依赖于选用的表决方式是否适合国家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现实。正确设计表决方式,能有效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减少社会分裂和政治冲突。

国家解体后的秩序重建:当宪法失效,合法程序从何而来?


引言

当一个国家走向解体,宪法制度崩溃,中央权威消失,原有的法律和政治结构不再有效时,社会面临的最大难题不是“是否独立”,而是“如何合法地重建秩序”。我们习惯于在国家体系下讨论合法性,但如果国家本身瓦解了,合法性的根基从何而来?

本文试图探讨:在宪法失效、国家解体的背景下,各地区、民族、政治群体应如何通过理性程序、民主协商与社会契约,建立新的政治共同体? 这是一场跨越法律、政治、历史与现实利益的秩序重建。


一、宪法失效:合法性真空的起点

宪法,是现代国家合法性之源。它定义国家是谁、权力如何分配、人民如何表达意志。

但当国家陷入战争、革命、政权崩溃、外部侵略或内部撕裂,宪法可能面临两种失效形式:

  • 实质性失效:国家机构瘫痪,宪法条文无法执行;

  • 合法性失效:民众不再承认该宪法的正当性。

苏联、南斯拉夫、利比亚、也门等国家的解体,均伴随着宪法失效。而一旦宪法失效,国家的统一不再具有制度基础,各地区之间也失去了受同一规则约束的前提。


二、国家解体后的法律现实:国内关系变为“准国际关系”

国家解体后,各地区、共和国或地方政权事实上成为新的政治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原本的“国内法关系”,转变为带有国际法性质的关系

  • 不再受同一宪法约束;

  • 各自拥有事实自治或主权控制;

  • 需要通过新的契约决定未来关系:联合、独立、还是继续合作?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是一种“主权悬空”但政治现实存在的状态。它要求新的程序框架来重新分配权力、确认边界、定义国家。


三、合法程序从何而来?五种可能路径

1. 地方民主表达 + 多边协商

每个地区应首先通过民主程序表达自身政治意志:是否愿意独立、是否愿意加入新联邦、是否要求特别自治地位等。

这种表达可以通过:

  • 地区议会的合法决议;

  • 公民公投;

  • 民族代表大会;

  • 启动地方临时宪法起草进程。

多边协商则在地区间展开,以协调边界、资源、未来国家结构与权力分配。

2. “协议宪法”而非“单方制宪”

在传统国家制宪中,宪法往往由中央政权主导制定,并通过统一公投生效。

但在解体情形下,宪法必须通过各方同意才能获得合法性。这时需要的是一种“协商制宪”,或称宪法性协议

  • 每一政治主体(共和国、自治区、民族政权)必须自愿签署;

  • 形成国家新架构(如邦联、联邦、联盟);

  • 宪法必须获得每一组成部分单独表决通过,而非简单全国性多数。

这是一种分权式宪法创建程序,尊重每一个参与者的政治人格。

3. 国际社会的中立监督与承认

如果国家解体引发争议或潜在冲突,国际社会可提供:

  • 中立监督:保障公投、协商过程公正、无暴力胁迫;

  • 调解与仲裁: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区域组织;

  • 承认机制:确立新国家或新结构在国际法下的合法地位。

国际承认并非必须条件,但对于国家的运行与边界的和平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4. 嵌套式自决权机制

现实中,一个“地区”往往并非单一民族或文化共同体。例如俄罗斯联邦、印度,均包含多个内部民族与语言社群。

因此,在重建秩序时,需要设置分层自决机制

  • 共和国或联邦实体可表达是否独立;

  • 但其下属的民族地区(如车臣、克里米亚、达吉斯坦)也应获得表达是否加入新国家的权利;

  • 防止“次一级的强迫统一”或“多数对少数的统治”。

这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真正含义:人民包括所有群体,而不是一个行政划分所代表的集体。

5. 权力过渡期安排与和平保障条款

即使程序合法,也必须考虑权力交接的现实安排

  • 如何处理原国家的国有财产和债务;

  • 如何维护跨境族群的权益(如语言、宗教、文化);

  • 如何设定“冷静期”或“重返机制”防止一时情绪决定国家命运;

  • 如何设置新国家的过渡宪法或权力共享机制。

秩序的重建必须兼顾民主与稳固,不能只追求“立刻的表态”,而忽略“长期的共生”。


四、苏联与南斯拉夫:两个未完成的宪法遗产

苏联的教训:

苏联的解体仅止于加盟共和国一级,从未触及各共和国内部的民族结构。这导致:

  • 俄罗斯内部的车臣、鞑靼斯坦等多民族共和国未获得自决机会;

  • 造成后续民族冲突不断,国家认同撕裂。

南斯拉夫的惨痛现实:

南斯拉夫解体中,塞尔维亚试图以“主权国家完整”为由阻止克罗地亚、波黑等独立,最终引发血腥战争。

相比之下,捷克与斯洛伐克通过双边议会决议和平分离,展示了协商式分离的可行路径。


五、未来展望:走向民主的联合或分离

国家不是天赋的,宪法也不是天然正当的。

在宪法失效、国家解体的特殊时刻,合法性的根源必须从“人民的自由意志”中重新找到。无论是继续联合,还是和平分离,关键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是否:

  • 民主表达

  • 公平协商

  • 制度安排

  • 和平实施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未来:在遭遇制度性崩塌之后,各地人民通过开放、平等的程序重新构建国家关系,建立起真正基于契约精神与政治共识的新宪政秩序。

六、从重复博弈看国家结构:为什么宪法必须设置和平退出机制?

宪法不仅是规则文本,更是国家成员之间的一种长期政治合作协议。当国家解体后的各组成部分开始重建政治结构时,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为什么他们愿意留下来继续合作,而不是各自为政?

这里,博弈论中的“重复博弈”模型提供了一个关键视角。

1. 国家结构是一种“长期合作的政治博弈”

在重复博弈中,各参与方反复面对是否合作的选择。他们会根据未来可能获得的收益和成本,调整当前策略。这与国家内部关系极为相似:

  • 每一个共和国、自治州、民族区域,都是“博弈参与者”;

  • 他们的选择是:继续留在国家中合作,或寻求退出、独立

  • 宪法制度就是这个博弈中最核心的“游戏规则”。

如果制度设计得当,合作的长期回报就会超过退出的短期收益,各方更倾向于留下,国家结构就更稳定。


2. 退出机制不是威胁,而是稳定国家的“制度保险”

常有人担心:如果宪法允许退出,那是否会激励分裂主义?

但重复博弈理论的启示恰恰相反:

一个透明、理性的“合法退出机制”,不仅不会破坏国家,反而能降低非理性退出和暴力分裂的风险

因为:

  • 成员不必担心自己被永久锁死在不公平结构中;

  • 合法路径的存在降低了秘密串联、暴力抗争的必要性;

  • 成员之间可以将退出作为博弈筹码,以促成更好的合作条件。

英国脱欧虽然代价高昂,但至少是通过合法程序完成,而非战争;
魁北克两次独立公投,加深了联邦与地方之间的民主互动;
✅ 相比之下,苏联与南斯拉夫的“无退出程序”状态,直接诱发了血腥冲突


3. 新宪法应如何设计退出机制?

当国家解体后,各地区试图重建联合体或联邦结构时,新宪法设计应包括:

✅ 明确的退出程序:

  • 成员单位可以在满足法定程序后提出退出请求;

  • 包括:多轮公投、议会表决、协商期、国际观察员监督等;

✅ 退出后的安排规则:

  • 如何处理联邦资产、国有财产、国际债务;

  • 边界划定机制;

  • 对原国民身份、迁徙自由、语言权利的保障;

  • 与其他未退出地区的后续合作机制。

✅ 退出的“冷静期”与反思机制:

  • 可以设定:

    • 表决必须间隔两轮、时间跨度5年以上;

    • 公投前需全民辩论期;

    • 设置“重新加入”的程序选项;

这种制度设计,保证了退出既是可能的,又是理性的、可控的,而不是仓促和破裂性的。


4. 保留和平退出的权利,促进联邦内部的平等与诚意

和平退出机制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让所有人都“走”,而在于创造一种可自由选择的联合

只有在可自由离开的前提下,选择留下才是真正的政治契约。这种制度安排能实现三大目标:

  1. 建立信任: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政治绑架;

  2. 促进合作:增强政治协商中的平等性与诚意;

  3. 防止战争:为分歧提供非暴力解决路径。

💡 “不能离开的联合体,只是监狱;能自由退出的联合体,才是真正的共同体。”

导语

国家的诞生与重组不仅是权力的分配,更是民族认同、经济利益、文化价值和社会契约的复杂交织。面对帝国解体、地区纷争,如何通过合法、公正、有效的程序,结合自由意志和充分信息,形成稳定且被广泛认同的宪法与政治实体?本文从“市场自发秩序”思想出发,借鉴美国制宪程序,探索新国家或重组国家宪法与政治实体最佳组合的路径。


一、市场自发秩序与自由选择的启示

“市场自发秩序”理论,源自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强调:

  • 个体自主选择:每个社会成员基于自身利益和价值做出理性选择;

  • 信息透明和充分:自由市场的有效运作需要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对称;

  • 自发秩序形成:无须中央规划,个体行为协调产生整体最优结构。

在国家重组和制宪过程中,市场自发秩序理念强调:

  • 国家结构和宪法不应由少数权威强制设计,而应尊重各民族、地区和社会群体的自由意志;

  • 信息的充分披露与交流是保障各方理性判断和自由选择的基础;

  • 通过自愿协约和民主程序,形成包容多元利益的合宪共识。


二、美国制宪程序的借鉴意义

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运用民主、公开和分权原则制定的根本法典,其程序经验包括:

1. 人民主权与代表性

  • 制宪权直接源自人民,而非旧有权威。

  • 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保证各地区、社会阶层参与。

2. 公开辩论与程序正义

  • 制宪会议上的广泛辩论,促使不同利益和观点充分表达、冲突得以调和。

  • 公开透明增加制度的正当性和社会认同。

3. 逐州批准程序

  • 宪法必须经过各州批准大会的认可,体现联邦制多元融合的政治智慧。

  • 允许部分不同意的地区提出异议和调整,体现灵活包容。

4. 修正机制的设计

  • 宪法非僵化文件,允许未来民主程序修正,适应社会变化。

  • 避免制度僵化带来的冲突和不稳定。


三、形成最佳宪法与政治实体组合的具体步骤

1. 保障信息透明与交流畅通

  • 建立多渠道信息发布平台,确保所有政治、经济、文化数据公开。

  • 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会议,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理解和信任。

  •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网络论坛、远程会议,扩大参与面。

2. 设计包容性且自由的参与机制

  •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代表,确保代表性和多元声音。

  • 制定公开的议事规则,保证讨论自由、公平,防止强权干预。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制宪讨论,形成广泛社会共识。

3. 推行自愿协约与自由组合原则

  • 各组成部分基于充分信息和理性判断,自由决定是否加入某政治实体或保留自治。

  • 设定明确的退出机制和自治权保障,避免强制合并或割裂。

  • 鼓励通过协商解决边界和资源分配争议,形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4. 实施分阶段、多层次的批准程序

  • 采用类似美国的“逐州批准大会”,分层次获得合法性认同。

  • 允许部分地区保留不同意见,推进包容性政治联合。

  • 逐步完善宪法细节,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社会适应性。

5. 设立灵活有效的修正与监督机制

  • 通过民主程序定期评估宪法执行效果,提出修正建议。

  • 建立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保障宪法权威与人民权益。

  • 设计机制预防权力滥用和程序失效,保持制度生命力。


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启示

苏联解体反思

  • 硬性沿用旧行政区划导致民族矛盾激化和经济割裂。

  • 若基于自由意志和充分信息,允许民族和地区自由协商、跨界组合,或许能形成更合理的政治实体。

美国制宪经验

  • 多元代表参与、公开辩论和逐步批准确保宪法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 自由选择与协约精神保障国家结构的稳定与弹性。

未来展望

  • 新兴国家和解体后的政治实体,应结合市场自发秩序与美国制宪程序,形成民主包容、动态灵活的制度体系。

  • 充分发挥自由意志和信息对称,促进和平共处与共同繁荣。


结语

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实体是多元利益、文化认同和经济现实的综合体。尊重自由意志、确保信息透明,借鉴美国制宪的民主程序,是形成最佳政治组合的关键。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国家结构才能实现真正的合法性、稳定性和生命力,推动社会长远和平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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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 Proposal for Judicial Reform on UN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Agency Conduct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cy, credibility, and ord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protect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member state citizens,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erprises, and address humanitarian and security crises arising from illegal or non-cooperative governments and certain UN agencies' misconduct, this proposal establishes a judicialized oversight mechanism. The mechanism applies both to UN member states’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to the conduct of UN agencies, including UNHCR.

Definitions and Scope:

  • Representative Rights: The political, diplomatic, and procedural rights exercised by a member state through its officially registered UN delegation.

  • Illegal Government / Illegal Representative: Any government or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 tha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UN Charter, international law, or the host country’s legal requirements, or that obtains representative rights through improper means.

  • Illegal Agency Conduct: Actions by UN agencies or UNHCR that violat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member state laws, or abuse technology and resources to cause harm.

  • Court Pool: A collection of judicial institutions within a country deemed capable of handling specific levels of international common law tribunal cases.

  • Random Selection System: An independently administered mechanism for randomly selecting jurors and judges, subject to auditing to ensure fairness.


Necessity for Reform

  1. Illegal or Non-Cooperative Government Actions
    Some member states disguise illegal practices under formal legality, including large-scale persecution of citizens, deprivation of freedoms, unregistered lobbying by foreign missions, arbitrary detention of foreign nationals, and restricting asset transfer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ome have joined the UN and used its platform to continue supporting war even without signing peace agreements after conflicts with UN forces, severely violating the UN Charter.

  2. Potential Misconduct by UN Agencies and UNHCR
    Certain UN agencies may implement global initiatives, such as promoting technology or equipment that could violate human rights, or manipulating data to create a false performance record. UNHCR and other agencies can also cause harm through mismanagement or decision-making failures. Thus, judicial review must cover both member state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agency misconduct.

  3. Lack of Independent Judicial Remedies
    Current mechanisms cannot systematically review illegal governments or agency misconduct. Even with sufficient evidence, defendants can evade responsibility under existing procedures. A judicialized system allows for decisions in absentia when necessary, ensuring accountability.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bjectives:

  • Ensure UN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agency conduct comply with law and fact;

  • Protect citizens,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erprises from illegal governments and non-compliant agencies;

  • Enhance transparency, fairness, and credibility of the UN system.

Principles:

  • Law and facts take precedence, ensuring procedural independence;

  • Multi-channel oversight to maintain checks and balances;

  • Randomization, transparency, and traceability;

  • Clear separation of functions to prevent conflicts of interest or self-litigation;

  • Protection of victims while 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


Mechanism for Filing Cases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1. Multi-Channel Filing

    • Filing parties may include member state judicial bodies, independent investigative agencies, victim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UNHCR or other agencies may provide supplementary evidence but cannot act as plaintiffs if they are the subject of a case.

    • Applicable to both disputes over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allegations of agency misconduct.

  2. Independent Acceptance and Review

    • An independent “Case Intake and Preliminary Review Committee” evaluates feasibility an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 Cases are automatically excluded if the filing party has administrative or financial ties to the defendant.

  3. Jury and Judge Independence

    • Juries are randomly selected to assess fact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with no connection to the defendant.

    • Judges are randomly drawn from court pools across different countries, with clear separation of roles from juries and plaintiffs to maintain impartiality.

  4.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Confidentiality

    • Evidence is collected from filing parties, victims, independent investigators, and UN agencies.

    • Strict cybersecurity and hardware protocols protect sensitive information; witness protection mechanisms are in place.

    • Case summaries are publicly released, while sensitive materials are restricted to authorized personnel.


Multi-Level Randomized Tribunal Design

  • Structure: Trial-level courts handle fact-finding, appellate courts review legal application, and supreme-level courts provide final adjudication and legal uniformity.

  • Triple Randomization:

    • Country Randomization: Three common-law countries are randomly selected to provide trial, appellate, and supreme-level courts.

    • Court Randomization: Courts are randomly selected from each country’s court pool; if the supreme court has multiple divisions, one is randomly selected.

    • Judge Randomization: Judges are randomly drawn from the court’s roster; the selection is confidential and independently audited.

  • Absent Defendant Judgments: If a defendant refuses to appear, a judgment in absentia is permitted; outcomes may adjust UN registry of representative rights, agency budgets, and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xample

  • Trial Court: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Canada, 7 judges randomly selected;

  • Appellate Court: Bombay High Court, India, 5 judges randomly selected;

  • Supreme Court: 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 3 judges randomly selected.

This model applies to disputes over state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UN/UNHCR agency misconduct.


Safeguards and Implementation

  • Case acceptance thresholds prevent frivolous litigation;

  • Separation of functions and multi-level review ensure independence;

  • Randomized selection systems are independently audited;

  • Clear division of jury and judge responsibilities avoids conflicts of interest;

  • Member states are encouraged to recognize and assist in enforcing tribunal rulings.

Implementation Steps:

  1. Establish a multidisciplinary working group to draft detailed procedures;

  2. Pilot non-sensitive cases to test operational feasibility;

  3. Develop global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standards;

  4. Promote member state acceptance of decisions and support enforcement;

  5. Expand system coverage to all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UN/UNHCR agency conduct disputes.


This judicialized framework ensures independent, transparent, and fair oversight of UN representative rights and agency conduct, constrains illegal governments and non-compliant agencies from abusing UN authority, protects human rights, and preserves the credibility and functionality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while preventing self-litigation or conflicts of interest.#Democracy #Christ #Peace #Freedom #Liberty #Humanrights #人权 #法治 #宪政 #独立审计 #司法独立 #联邦制 #独立自治

transnational authoritarianism

The world must stop treating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s just another government. It is not. It is an unelected, unaccountable regime — ruling without consent, and now exporting its tools of repression abroad. Surveillance without consent is not safety. Governance without legitimacy is not governance.

中国政府合法性缺陷的法理分析:宪法、人民主权与“黑帮式政权"

一、宪法的本质与合法性

宪法是国家政治秩序的根本契约,其合法性必须来源于人民主权。没有人民自由选举代表制定的宪法,本质上只是权力集团的“自我授权”。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当法律不再是限制政府的工具,而只是统治者书写的命令时,这个体系就滑向强制与专断。中国的宪法从未经由自由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此在法理上不能算作真正的宪法。

二、美国宪法的对比:人民契约的范式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制定过程,展示了宪政的正当性:

  • 各州通过自由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制宪会议;

  • 草案必须由特别召开的州代表会议(而非既有权力机关)表决;

  • 公共领域广泛展开辩论,《联邦党人文集》就是最好的例证。
    米塞斯在《自由与经济秩序》中强调,真正的制度必须出自个体选择的自愿契约,而非强加。美国宪法因其契约性质,获得了人民主权的真实体现。反观中国宪法,只是执政党“内部文件”的延伸,从未有民众选择的过程。

三、压制言论与避免合法性质疑

中共政权持续控制出版、电视、网络与结社自由,正是为了堵住关于宪法合法性根源的质疑。哈耶克警告过:一旦公共领域失去自由讨论,社会就会被“官方真理”垄断,个体知识与分散信息被压制,结果是强制秩序取代自由秩序。中共宪法缺乏合法性,所以必须依靠审查和洗脑来掩盖这一缺陷。

四、黑帮式政权的类比

假如一个黑帮组织自写帮规,并宣布自己为全社会唯一的合法政府,这在逻辑上荒谬至极。中共政权的宪法就是类似的“帮规”:

  • 由统治集团单方面制定;

  • 由其控制的会议“通过”;

  • 任何民众质疑都会被镇压。
    米塞斯批评计划制度时说过:“没有自愿契约,法律只是一种暴力。”因此,这样的宪法不过是黑帮暴力的合法化文本,而非真正的宪法契约。

五、当代思想与批评

  • Charlie Kirk 直言:“中共政权不是合法政府,而是世界上最大的犯罪集团。”

  • 这一判断与哈耶克和奥地利学派的洞见一致:强制秩序、信息封锁、缺乏自由讨论,必然让一个政权丧失法理上的合法性。

六、结论

中国政府的合法性缺陷并非抽象问题,而是具体体现在:

  1. 宪法没有自由选举代表制定;

  2. 缺乏公开辩论与民意程序;

  3. 压制言论和信息流通,防止合法性质疑;

  4. 法理结构更接近黑帮“帮规”,而不是人民契约。

与美国宪法的公开、民选、契约性质相比,中共政权的非法性不言自明。只有通过真正自由的人民主权程序,才能建立合法的宪法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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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ing Loopholes of Swiss-Listed Chinese Companies

Exporting Authoritarianism: China’s Illegal Surveillance Experiment in the Solomon Islands

Introduction

In recent month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has begun exporting its notorious rural surveillance system — known as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 to the Solomon Islands. This move involves Chinese police collecting biometric data, promoting drone surveillance among children, and introducing a governance model rooted in authoritarian social control.

Beneath the surface of “community safety” lies something far more troubling: a foreign regime with no legal or democratic legitimacy attempting to reshape the governance of another sovereign state.

This article lays out why China’s actions are not only politically coercive, but may constitute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human rights, and Solomon Islands' constitutional order.


What Is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Originally devised in the 1960s under Mao Zedong, the “Fengqiao Model” was a system of local control that mobilized citizens to spy on each other, denounce dissenters, and help the Communist Party neutralize “class enemies.” Revived under Xi Jinping, it has become a cornerstone of China’s domestic security state — now featuring grid-style neighborhood surveillance, biometric tracking, and drone patrols.

This is not a neutral governance tool. It is an ideologically driven mechanism of authoritarian control.


Exporting Surveillance: What’s Happening in the Solomon Islands?

According to Reuters and local testimonies:

  • Chinese police are piloting the “Fengqiao” model in villages near Honiara, the Solomon Islands' capital.

  • Activities include fingerprint and palm print collectio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drones introduced to children as "games".

  • Chinese officers have visited at least 16 villages to promote this model.

  • The local police confirm it will be expanded nationwide.

This raises immediate concerns about consent, legality, and human rights.


Legal and Ethical Red Flags

🔹 1.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ivacy Rights

Under Article 17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to which Solomon Islands is a party: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erference with their privacy.”

Mass biometric collection by a foreign police force — without transparent legal processes — is a clear breach of this standard.


🔹 2. Breach of Sovereignty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prohibits interference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other states. A foreign government shaping domestic law enforcement and social control models is not technical assistance — it’s foreign political influence disguised as security cooperation.


🔹 3. Erosion of Data Sovereignty

Who owns the data? If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Chinese police is stored or processed outside Solomon Islands, this raises serious issues about data sovereignty and foreign surveillance capabilities.


🔹 4. Illegality Under Solomon Islands’ Own Constitution

Opposition leaders say the project was never approved by Parliament. If true, that means it lacks legal authorization under national law — making the program itself unconstitutional.

“This violates the rights protected under our Constitution,” said opposition MP Peter Kenilorea.


The Elephant in the Room: China’s Own Illegitimacy

Let us be direc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ime has no valid legal basis — not domestically, and certainly not abroad.

  •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was not ratified by free, fair, or democratic elections.

  •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operates a single-party authoritarian system, imposed without public consent.

  • It has never been chosen by the Chinese people through free elections.

A government without democratic legitimacy, based on a self-authored one-party constitution, cannot claim to export “law and order.”

This is not law enforcement. This is transnational authoritarianism.

Imagine a mafia writing its own rules, calling them a constitution, then using them to justify enforcing surveillance in your neighborhood. That’s the CCP in the Solomon Islands.


The Global Stakes

If this pilot succeeds in the Solomon Islands, other fragile democracies in the Pacific — or even Africa and Latin America — could be next.

This is part of a broader strategy by Beijing to:

  • Normalize authoritarian control overseas

  • Create dependency on Chinese security frameworks

  • Undermine democratic governance from the inside

It’s a stealth form of ideological colonization — not with armies, but with surveillance systems, political indoctrination, and digital control.


What Must Be Done

To protect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 the Solomon Islands —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 must act:

✅ Demand full transparency on all foreign policing activities
✅ Conduct an independent review of the biometric data program
✅ Place legal limits on all foreign law enforcement operations
✅ Engag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nitors
✅ Reassert democratic control over local security policy


Final Word

The world must stop treating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s just another government. It is not.

It is an unelected, unaccountable regime — ruling without consent, and now exporting its tools of repression abroad.

Surveillance without consent is not safety.
Governance without legitimacy is not governance.
And authoritarianism in disguise must be exposed — wherever it tries to sp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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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olomonIslands #CCP #FengqiaoModel #Surveillance #HumanRights #InternationalLaw #DigitalAuthoritarianism#Democracy #Christ #Peace #Freedom #Liberty #Humanrights #人权 #法治 #宪政 #独立审计 #司法独立 #联邦制 #独立自治

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情况

#Democracy #Christ #Peace #Freedom #Liberty #Humanrights #人权 #法治 #宪政 #独立审计 #司法独立 #联邦制 #独立自治

2023 年度优秀会员单位名单
各奖项按拼音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优秀会员单位: 1.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2.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3.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4.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6.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7.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8.伏羲智库 9.互联网域名系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ZDNS) 10.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11.江苏瑞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2.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5.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1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17.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8.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1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业务合作贡献奖 1.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2.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4.北京网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 6.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7.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8.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9.晖致医药有限公司 10.江苏通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1.联通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16.无锡沐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17.小鲨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8.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20.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业务支撑贡献奖
 1.北京艾科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 3.北京圣明慧力科技有限公司 4.北京外研在线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5.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 7.波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9.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广州中旭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11.杭州无忧传媒有限公司 12.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3.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4.九州文化传播中心(中国台湾网) 15.乐麦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16.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17.南京中兴信雅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8.三七文娱(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9.厦门众联世纪股份有限公司 20.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1.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2.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3.上海益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24.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 26.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7.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8.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29.中至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重庆千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媒体宣传贡献奖
1.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北京中网易企秀科技有限公司 3.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4.工信部新闻宣传中心 5.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7.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8.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五、社会责任贡献奖 
1.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2.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4.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5.大有科工数字认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6.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零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六、标准工作贡献奖 1.国科华创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2.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3.华夏英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4.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2024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副理事长单位: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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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第一视频通信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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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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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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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点评)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下一代互联网关键技术和评测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伏羲智库互联网研究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通信发展司

常务理事单位: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森博明德营销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协信息中心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贵宾法律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青网新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波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云途数字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五八到家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邮(北京)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炫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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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山东开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瑞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无忧传媒有限公司
大有科工数字认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广州中旭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星光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数金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信与互联网协会
天津市互联网协会
河北省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协会
辽宁省互联网协会
吉林省互联网协会
黑龙江省互联网协会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
江苏省互联网协会
浙江省互联网协会
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
福建省互联网协会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
山东省互联网协会
河南省互联网协会
湖北省互联网协会
湖南省互联网协会
广东省互联网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
海南省互联网协会
重庆市互联网协会
四川省互联网协会
贵州省互联网协会
云南省互联网协会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
陕西省互联网协会
甘肃省互联网协会
青海省互联网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
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工信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祖龙(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
工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竞技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英之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邮电报社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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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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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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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院(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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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院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物联网产业协会
泰尔信通(北京)投资管理中心
信通院(青岛)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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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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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乂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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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卓尔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桔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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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兴信雅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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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点桥(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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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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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铛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久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青年优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盛心技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科华创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通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创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
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睿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海关总署全国海关信息中心(电子通关中心)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
国家邮政局
复旦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光明网业科技中心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免交会费)
中央统战部信息中心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市互联网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
中宣部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中央编译局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鼎智思维市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互联天下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传媒大学
内蒙古鼎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维阿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媒体协会
翼集分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合肥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汉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互联网教育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北京天空卫士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亳州市互联网协会
北京中网易企秀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他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柠檬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水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泽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互联网技术应用协会
北京博导前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凡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趣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多联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步鼎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禾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东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求是网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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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安易迅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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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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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安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物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江苏富众商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威尔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
云南红岭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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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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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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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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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联科创(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德众星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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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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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斯基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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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德钢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医联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芯盾集团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豪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草花互动科技股份公司
成都市大数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艾媒数聚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思维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数字通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马上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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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洋峻峰信息工程股份公司(华洋海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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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付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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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仁义在线旅游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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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联科(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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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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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创亿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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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秦淮数据有限公司
贤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奇天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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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熊博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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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旅悦旅游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中尊网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酷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嘉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易观智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三月雨多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嗨不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美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竞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域通联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中教汇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零零柒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绿色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黄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天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锐驰思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灵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搜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大家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星游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卓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云天畅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量科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富兴投资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得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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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投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微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黑鲨科技有限公司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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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恩客科技有限公司
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海马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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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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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样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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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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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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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商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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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垦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
2021年09月09日 2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缩写:I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互联网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协会团体标准,指导会员单位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开展标准符合性推动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等工作。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全球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定等国际事务,完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八)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开展互联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九)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十)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一)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是依法成立的互联网行业以及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是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六)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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