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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H. R. 3344
一项法案 优先考虑美国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以鼓励中欧和东欧国家提高其电信网络的安全性,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一项法案 优先考虑美国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以鼓励中欧和东欧国家提高其电信网络的安全性,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条。短标题。本法可称为“跨大西洋电信安全法”。
第 2 条. 国会意识;政策声明。
(a) 国会意识。——国会意识到——
(1) 盟国和伙伴国家的基于共同、安全、透明、民主标准的第五代和下一代电信网络有潜力增强文化、政治和经济交流,以相互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更密切的公民关系和更强大的民主制度;
(2) 俄罗斯无端、无理、非法入侵乌克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俄罗斯联邦行动的默许,表明了中欧和东欧国家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性;
(3) 美国在帮助中东欧国家提高其电信网络的安全性方面具有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方法是减少对通常以掠夺性经济引诱方法提供的覆盖电信设备或服务的依赖,并以安全电信设备或服务取而代之;
(4) 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 17+1 倡议试图通过华为技术公司和中兴通讯等国有电信设备或服务提供商的掠夺性引诱,破坏中东欧的基础设施可靠性和主权;
(5) 中国 2017 年的《国家情报法》要求中国企业全面配合国家情报工作,从而损害任何使用中国公司设备的网络的可靠性,因为供应商可能按中国的命令被迫交出敏感数据或关闭网络 ;
(6) 俄罗斯挑选了一名曾任华为技术公司高管的俄罗斯国民担任国际电信联盟(ITU)秘书长的活动表明,中俄努力利用国际组织推进其利益,扩大其有害影响;
(7) 在国际电联等全球论坛上,美国政府应积极支持拥护民主价值观、互联网自由和安全电信网络的候选人;
(8) 如 2018 年《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案》第 1412 条所述,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的发展优先事项适当地包括了对欠发达国家的关注;
(9)美国应组建民主和志同道合的盟友和伙伴联盟,以对抗中国和俄罗斯等全球恶意行为体的崛起,并在中东欧建立抵御恶意影响的能力;和
(10) 为确保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NATO) 和跨大西洋盟国和伙伴的强有力的军事协调和互操作性,根据《2019 年北约伦敦宣言》,美国应确保盟国和伙伴的电信网络是安全的并且没有潜在威胁。
(b) 政策声明——这是美国的政策——
(1) 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这些寻求破坏民主制度和价值观的国家日益增长的恶意影响,加强基于共同价值观的跨大西洋联盟;
(2) 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对欧洲电信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以确保电信安全,并通过最高标准的透明度、可访问性和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3) 提供经济上可行的替代方案,以替代覆盖电信设备或服务提供商的融资;
(4) 对欧洲盟国和合作伙伴进行外交活动,以加强美国和欧洲私营部门制定通用电信技术和行业标准的努力,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它们;
(5) 支持由欧盟 12 个中欧和东欧国家组织的“三海倡议”,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并减少对恶意行为者的依赖,包括在电信领域;
(6) 通过参加国际电联的选举和促进个人竞选以促进民主价值观、法治、技术自由和电信安全,从而加强全球电信安全和自由;
(7) 支持乌克兰、摩尔多瓦、格鲁吉亚和西巴尔干国家人民通过加强跨境电信基础设施连通性融入欧洲-大西洋机构和经济体的愿望;和
(8) 确保前线北约盟国拥有不受中国或俄罗斯控制的电信服务,特别是考虑到俄罗斯非法和无理入侵乌克兰。
第3条. 国际电信联盟安全行动主任。
(a) 任命——不迟于本法案颁布之日起 30 天,国务卿应从国务院现有人员中任命一名国际电信联盟安全行动主任(本条的下文称之为“主任”)。
(b) 职责——主任应——
(1) 带头支持那些支持和捍卫民主价值观、互联网自由和电信安全的候选人参与国际电信联盟 (ITU) 的竞选;
(2) 与国务院、商务部、联邦通信委员会和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的其他官员协调,以确保第 (1) 款所述的工作以有组织、灵活、高效和有效的方式;
(3) 与私营部门的利益攸关方合作,协调努力并激发对国际电联选举的关注;
(4) 利用国务院的外交工具支持那些支持和捍卫民主价值观、互联网自由和电信安全的候选人参加国际电联竞选;
(5) 定期向国会简要介绍第 (1) 至 (4) 段所述职责的执行情况,并酌情向国会通报第2(b)(6)条所述为加强全球电信安全和自由所必需的所需额外立法授权的请求;和
(6) 定期向负责国际组织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报告在第 2(b)(7)条所述的对乌克兰、摩尔多瓦、格鲁吉亚和西巴尔干国家人民的支持方面的发展、进展或挫折。
(c) 日落。——本条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终止。
第4条. 对中欧和东欧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的努力和援助进行优先排序。
(a) 总则——在执行第 2(b) 节所述政策时,国务卿与商务部长、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贸易和发展署、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酌情优先考虑并加快国务院和这些部门和机构的努力,以支持欧盟委员会和中东欧国家政府改善其电信网络的安全性,包括在必要时向欧盟委员会和中东欧国家提供外交和政治支持——
(1) 确保欧洲电信网络的建设安全,符合民主价值观和隐私等原则,包括通过早期项目支持和后期项目支持来建设或改善电信及相关基础设施;
(2) 移除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并用安全的电信设备或服务替换此类设备或服务;
(3) 支持发展具有包容性、透明性、经济可行性、财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符合国际标准、法律和法规并由安全电信设备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信网络;和
(4)促进跨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标准的国际协调,确保跨境电信安全。
(b) 项目选择。——
(1) 总则——国务卿、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贸易和发展署署长应按本条共同确定将促进美国国家安全和适合美国援助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2) 项目资格——项目有资格根据条规定获得美国援助,如果——
(A) 项目——
(i) 通过硬件基础设施(例如电信线路、信号塔、天线或其他设备)或软基础设施(例如创新软件开发或云服务)来改善电信网络;
(ii) 具有包容性、透明性、经济可行性、财务、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符合国际标准、法律和法规,并且仅由安全的电信设备或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电信设备或服务;和
(iii) 不使用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或移除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并将此类设备或服务替换为安全的电信设备或服务;和
(B) 项目位于涉及到的国家。
(3) 优先权——在根据第 (2) 款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时,(a) 小节中规定的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优先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A) 位于乌克兰;
(B) 可以吸引来自私营部门、国际金融机构、项目实施国政府或欧盟委员会的资金;
(C) 已被指定可通过三海倡议投资基金获得资助;
(D) 将在三海倡议成员国进行;
(E) 将在正按照北大西洋公约序言和第 2 条履行维护法治和维护民主制度的承诺或正在取得进展的北约成员国进行;
(F) 将在符合 2014 年北约威尔士峰会宣言的国防开支承诺或正在取得明显进展的北约成员国进行;或者
(G) 具有促进美国经济利益的潜力。
(c) 援助类型——
(1) 外交和政治支持——国务卿应在必要时向所涉国家提供外交和政治支持,包括利用国务院的外交和政治影响力和专业知识来建设所涉国家的能力,解决根据 (b) 小节选定的项目开发的任何障碍。
(2) (2) 国际金融机构支持——国务卿应努力鼓励国际金融机构,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英国政府外交、联邦和发展办公室、德国政府国际合作署和法国政府发展署投资于中东欧电信基础设施的可靠性。
(3) 早期项目支持——贸易和发展署署长应在必要时为根据 (b) 小节选定的项目提供早期项目支持。
(4) 后期项目支持。(a) 小节中指定的提供后期项目支持的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应在必要时为根据 (b) 小节选择的项目提供支持。
(5) 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支持——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被授权为本条下的项目提供支持,这些国家属于中高收入经济体或高收入经济体的国家(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统称为“世界银行”)所定义的那些术语),尽管《2018 年更好地利用投资发展法案(22 U.S.C. 9612(c)(2))》限制提供此类支持。
第5条. 报告
(a) 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 1 年,此后 5 年的每年,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为第 4 条的项目提供援助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 ——
(1) 描述美国为此类援助确定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和
(2) 对于每个此类项目——
(A) 描述美国在项目中的作用,包括早期项目支持和后期项目支持;
(B) 美国政府、三海倡议投资基金和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保险的金额和形式,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国政府外交、联邦和发展办公室、德国政府国际合作署和法国政府发展署负责该项目;
(C) 项目的合同条款禁止使用所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以及为确保电信设备或服务提供商满足此类合同条款而采取的步骤;和
(D) 截至报告日期项目进展的最新情况。
(b) 适当的国会委员会的定义——在本节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和
(2) 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
第6条 定义。
在本法中:
(1) 所涉及到的国家——“所涉及到的国家”一词包括——
(A) 任何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
(i) 与俄罗斯联邦接壤;和
(ii) 根据世界银行 2020 年官方数据,经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 45,000 美元;和
(B) 任何欧洲国家——
(i) 没有参与或协助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和
(ii) 根据世界银行 2020 年官方数据,经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 34,000 美元。
(2) 所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术语“所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 由华为技术公司或中兴通讯公司(或此类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生产或提供的电信设备或服务。
(B) 国务卿在与国家情报总监协商后合理地认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拥有或控制或以其他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实体生产或提供的电信设备或服务,。
(3) 早期项目支持——“早期项目支持”一词包括——
(A)可行性研究;
(B) 资源评价;
(C) 项目评估和成本核算;
(D) 试点项目;
(E) 商业支持,例如贸易代表团、逆向贸易代表团、技术研讨会、国际买家计划和以将供应商与项目联系起来的国际合作伙伴搜索;
(F) 改善当地监管环境和市场框架以鼓励透明竞争和加强电信安全的技术援助和其他指导;和
(G) 远期电信行业规划。
(4) 后期项目支持——“后期项目支持”一词包括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保险和交易顾问服务。
(5) 安全电信设备或服务——术语“安全电信设备或服务”是指该等电信设备或服务不是也不含有所涉及到的电信设备或服务。
原文内容: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3344/text?q=%7B%22search%22%3A%5B%22China%22%2C%22China%22%5D%7D&r=5&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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