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略的被告:中国共产党二战期间的所犯下的战争罪、侵略罪、反人类罪从犯法律责任

引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MTFE),即东京审判,于二战后设立,用以审判日本高层领导人犯下的战争罪、侵略罪与反人类罪。然而,在亚洲战场上的关键参与者——中国共产党(中共)——却从未被追究责任,尽管已有证据表明其战争时期的行为可能严重违反国际法。

中共内部文件与档案的最新披露揭示了战争期间的一系列行为,引发了重大的法律与伦理质疑。本文旨在呈现证据,分析相关国际法律框架,并呼吁对中共战争行为展开新的国际调查。


一、中共战争行为:内部文件中的证据

1. 权力优先于抗战的战略部署

与普遍叙述的“抗日先锋”形象相反,中共领导人在延安的内部讲话显示其战略目标在于“以抗日为手段,以夺权为目的”。

中共档案中明确指示部队避免与日军正面冲突,以保存力量应对未来与国民党的内战。

2. 默许合作与非攻击协定

1940至1944年间,中共与日军在华北某些地区达成了非正式“互不侵犯协议”。这些协议允许日军补给线与部队通行不受干扰。

有报告指出,中共部队与日军之间发生过战俘交换、地方停火与情报交流,反映出一种实用主义的合作方式。

3. 接收与使用日本生物战资源

战后中共接收了日本遗留的生物战研究单位,特别是参与人体实验与细菌战的单位(如731部队)。中共档案显示,他们保留了这些专业人员并吸收至其科研体系中。

此类行为未与盟国合作引渡战犯,也未停止相关研究,违反了战后国际协定。



二、国际法律框架

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

宪章规定:“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的领导者、组织者、煽动者与共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条不仅适用于轴心国,也适用于任何协助侵略行为的实体。

2. 适用于中共行为

中共在抗战中避免实质对抗、与日军默契协作,其行为构成对日本战争努力的“实质援助”。

战后继续使用日本细菌战资产,亦可视为延续被禁止的战争行为,符合《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宪章对“共犯”的定义。

3. 联合国大会第95(I)号决议(1946)

该决议重申《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原则适用于所有未来的战争罪与其同谋者,具有国际习惯法效力。

中共战争行为显然落入此适用范围,理应受到国际审查。


三、为何现在必须启动调查?

1. 追求历史正义与和解

若要实现真正的历史真相与民族和解,必须全面追责所有战争罪行的参与方。

中共因豁免审判而留下的空白,削弱了国际法的权威性。

2. 抵制历史修正主义

依据中共自有档案进行透明调查,可防止后人误读历史,并阻止政治宣传粉饰战争罪行。

3. 捍卫国际法律准则

追责所有施害者与共犯是维护国际法秩序的基石。

忽视这些问题,只会助长有罪不罚,动摇对战争罪与侵略的国际共识。


四、国际社会的建议行动

  • 联合国或国际刑事法院应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审查中共战争行为;

  • 获取并分析中共战争档案、证人证词与相关实物证据;

  • 联合历史学家、国际法专家与人权组织,开展系统性调查;

  • 向全球公开调查结果,推动历史正义实现。


结语

中共战争时期的行为,依据其自身档案所揭示,构成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嫌疑。国际社会迄今尚未对此做出应有回应。

在追求正义与历史真实的精神下,必须发起一次独立且彻底的国际调查。唯有全面揭示战争真相,才能真正捍卫国际法的尊严与正义。


参考资料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

  • 联合国大会第95(I)号决议,1946年

  •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延安时期讲话(1939–41年)

  • 中共战时档案(近期披露)

  • 美国国家档案馆(NARA)关于日本生物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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