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的戰時共犯行為:法律與歷史調查的正當性

 

引言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IMTFE),通稱東京審判,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召開,以審判日本高層領導人所犯下的戰爭罪、侵略罪與反人類罪。然而,亞洲戰場上一個關鍵參與者——中國共產黨(中共)——從未被追究其戰爭期間的行為,即使有證據顯示,其行為可能已嚴重違反國際法。

中共內部文件與檔案的近期揭露,展現出該黨在戰時所作所為的重大法律與道德問題。本文旨在呈現相關證據、檢視適用的國際法律架構,並主張國際社會應重新展開對中共戰時行為的調查。


一、中共的戰時行為:來自內部文件的證據

1. 以奪取政權為優先而非抗日

儘管宣傳中常強調中共為抗日主力,實際上,中共領導層在延安的演講與通訊顯示,他們將奪取政權視為首要目標。

毛澤東在1930年代末公開表示:「抗日是手段,奪取政權是目的。」文件顯示,中共的策略重點在於擴張根據地、削弱國民政府,並儲備力量以應對未來的內戰。

中共軍事檔案揭露,多次下令避免與日軍爆發激烈衝突,以保存實力,準備與國民黨決戰。

2. 默許合作與不侵協議

1940至1944年間,華北地區中共部隊與日軍駐軍之間曾達成多項非正式「互不侵犯協議」,使日軍後勤補給與部隊移動得以順利進行。

此外,存在有關俘虜交換、地區停火與情報交流的紀錄,表明中共採取了一種實用主義的(即使道德可議的)合作方針。

3. 接管與利用日軍生物戰資源

日本投降後,中共迅速接管了部分日軍生物戰研究機構,特別是涉及人體實驗與細菌戰的部門。

根據中共內部檔案記載,他們接收並安置了具備生物戰專長的日籍人員,幾乎沒有配合盟軍提出的審判或引渡要求。

這些技術的轉移,可能違反了國際協議,並助長了中共在戰後延續禁止的研究。

4. 自我承認的問題行為

中共黨史回憶錄與內部報告中,承認曾實施強制遷徙、強迫勞動,甚至在平民身上實驗生物武器。

這些行為符合國際法上對戰爭罪與反人類罪的定義,且多數出自中共自己的記錄。


二、國際法律架構

1. 遠東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

該憲章規定:

「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的領導者、組織者、煽動者與幫兇,應承擔刑事責任。」

此條文不僅適用於軸心國,也可延伸適用於任何實質上協助或參與侵略行動的實體。

2. 適用於中共行為

中共戰時避戰與默許合作的作法,實質上構成對日軍戰事的協助。

戰後繼承並使用日本的生物戰技術,亦涉嫌延續違禁行為。

依據紐倫堡與東京的審判先例,上述行為符合共犯、幫兇的定義。

3. 聯合國大會第95(I)號決議(1946)

此決議重申,紐倫堡與東京法庭所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對所有未來侵略與其共犯均具普遍效力。

中共的行為正落在此國際法義務的適用範圍內,理應受到國際審視。


三、為何現在提出?

1. 歷史正義與和解

全面檢視所有戰爭責任方,是歷史公正與和解的必要前提。

過去對中共的豁免,形成國際法律秩序中的嚴重空缺。

2. 反擊歷史修正主義

依據中共自有檔案所開展的透明調查,可防止掩蓋真相的敘事。

亦有助於當代與未來世代正確認識歷史。

3. 維護國際法律秩序

所有加害者與共犯應被追責,這對維護國際法律的威信至關重要。

若未追究此類行為,將助長有罪不罰,侵蝕國際法律對侵略與戰爭罪的遏制能力。


四、國際行動建議

  • 成立一個由聯合國或國際刑事法院領導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審查中共戰時行為。

  • 對中共相關檔案、證人證詞與物證進行保護與深入分析。

  • 鼓勵國際間歷史學者、法律專家與人權組織合作,展開全面調查。

  • 公開發布調查結果,促進全球認識,並推動歷史正義。


結語

中共的戰時行為,依其自有記錄所示,涉及重大法律與道德責任,至今未曾被國際社會認真追究。為了實現正義與歷史真相,國際社會有責任展開獨立、徹底的調查。

只有全面面對戰時的所有罪行,國際法律原則才能真正獲得尊重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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