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国共产党协助日军侵华罪行的倡议

一、恢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理与历史依据

  1. 中共在1945年即接受《波茨坦公告》第10条约束,承诺“惩办战犯”,因此中国(包括继承政权)自始就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侵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国际法效力。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仍被国际社会视为未完成正义的标志

    • 它只审判了日本战犯,却未触及日方侵略过程中中共协助日军、破坏国民政府防线、交换情报等行为;

    • 中共自己于50年代起对外宣称是“抗战中流砥柱”,却未将自身涉日通敌文件公之于众,反而持续掩盖。

  3. “继续管辖权”原则可适用
    如同纽伦堡法庭未处理的纳粹下属官员,在战后几十年仍可依原审理标准判罪,远东法庭若被国际社会认定“未竟正义”,可作为历史法庭的延续机制恢复功能。


二、中共自身事实已构成可受远东审判管辖的罪行

协助侵略与通敌罪(战争罪、共谋侵略)

  • 中共通过中间人(潘汉年等)与日方密会交换信息、默契互不攻击;

  • 《情报战回忆录》等日方文件显示,中共将国民政府军部署与兵力情报售予日军,以换取“腾出战略空间”。

  • 中共与日军的合作协议1931年八尺协定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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