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理与历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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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1945年即接受《波茨坦公告》第10条约束,承诺“惩办战犯”,因此中国(包括继承政权)自始就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侵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国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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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仍被国际社会视为未完成正义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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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只审判了日本战犯,却未触及日方侵略过程中中共协助日军、破坏国民政府防线、交换情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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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自己于50年代起对外宣称是“抗战中流砥柱”,却未将自身涉日通敌文件公之于众,反而持续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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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管辖权”原则可适用
如同纽伦堡法庭未处理的纳粹下属官员,在战后几十年仍可依原审理标准判罪,远东法庭若被国际社会认定“未竟正义”,可作为历史法庭的延续机制恢复功能。
二、中共自身事实已构成可受远东审判管辖的罪行
协助侵略与通敌罪(战争罪、共谋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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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通过中间人(潘汉年等)与日方密会交换信息、默契互不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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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战回忆录》等日方文件显示,中共将国民政府军部署与兵力情报售予日军,以换取“腾出战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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