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理与历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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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在1945年即接受《波茨坦公告》第10条约束,承诺“惩办战犯”,因此中国(包括继承政权)自始就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侵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国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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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仍被国际社会视为未完成正义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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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只审判了日本战犯,却未触及日方侵略过程中中共协助日军、破坏国民政府防线、交换情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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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自己于50年代起对外宣称是“抗战中流砥柱”,却未将自身涉日通敌文件公之于众,反而持续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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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管辖权”原则可适用
如同纽伦堡法庭未处理的纳粹下属官员,在战后几十年仍可依原审理标准判罪,远东法庭若被国际社会认定“未竟正义”,可作为历史法庭的延续机制恢复功能。
二、中共自身事实已构成可受远东审判管辖的罪行
协助侵略与通敌罪(战争罪、共谋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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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通过中间人(潘汉年等)与日方密会交换信息、默契互不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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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战回忆录》等日方文件显示,中共将国民政府军部署与兵力情报售予日军,以换取“腾出战略空间”。
延安日记的部分内容(作者彼得.弗拉基米洛夫,苏联人,1942 年至 1945 年以共产国际驻延安联络员 兼塔斯社记者身分在延安工作)
1942 年 9 月 军队从延安得不到一分钱,也得不到什么给养。贺龙、刘伯承、聂荣臻、陈光和肖克除控制军队 和地盘外,都有自己的兵工厂,而且自己发行货币。每个司令员都自己向农民收税,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
军队中有一种无所作为的气氛,等待着事情的自然发展。谁也不诚心帮助我们取得关于战争的消 息。我们初来时受到亲切的接待,但是不久他们就想法要摆脱我们了。
八路军同敌人和平共处。日本人舒舒服服地准备在占领地区过冬了(我们绕过了这些地方)。而八 路军部队却就在这附近晃晃悠悠。 在兴县地区,一支支很小的、五至四十名士兵组成的日本警备队占领了一些村庄,这些村庄被数 量上占优势的贺龙部队己围了。
我问他们,歼灭这些讨伐队很容易,为什么他们不把村子夺回来。 八路军战士看着他们逍遥自在。他们纠正我的话说:”他们那边有四百个士兵,不是四个!” 我们下马和战士一块抽起烟来。他们承认:”我们得到通知,叫我们不要去动他们。上头说,我 们端了这个碉堡,日本人就会派援军来。那怎么办?所以,我们不去碰人家,人家也不来碰我 们。…
人们自然认为,八路军是在等纳粹德国和苏联之间战争的结果,而在特区这里,大家对苏联人民的斗争是漠不关心的。 中共领导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华北牵制日本派遗遣军,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莫斯科屡次要求中 共领导采用一切办法使日本无法为发动反苏战争进行准备,但这都被当成了耳边风。延安的政策 依然如故缩减八路军正规部队的作战规模。
看得出来,八路军主要关心的是国民党军队。部队中宣传的矛头是对着他们的;战斗行动有朝一 日也是要针对他们的。因此,日本人的一切作战行动几乎都成功了。延安发出命令,要不惜任何 代价保存八路军的实力,所以部队正步步后撤,尽管敌人的进攻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1972年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人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明确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根据国际战争赔偿惯例,赔偿责任应由侵略国承担。日本作为侵略者,理应承担对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共政府主动放弃索赔,应自行承担本应由日本承担的赔偿责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需要判令中国共产党承担主犯日方应负的赔偿责任,明确日方对华赔偿义务的转移,日方的赔偿义务从日本转移到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还需另外负作为日本侵华的从犯的赔偿责任。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需要另外审理的案件
四、结论
美国、苏联及中华民国1940年代至1950年代的历史档案资料一致指出,中共在抗日战争中不仅未积极抵抗日本侵略,反而与日军有多种合作与妥协行为;在朝鲜战争中,中共未经联合国授权,秘密派兵参与战斗,违反国际法,构成侵略行为。
美国、苏联及中华民国均持有相关证据,认为中共领导人应为上述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前,代表中国对中共的军事行动多次提出抗议,并支持国际社会追究中共侵略责任。苏联虽与中共结盟,但其内部文件也反映对中共战略的谨慎态度及对部分行为的批评。
因此,三方情报和外交立场在历史关键时期形成共识:中共的行为已违反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法原则,构成战争罪和侵略罪,应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或类似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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