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装干预朝鲜半岛,触犯侵略罪,应提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



一、事实陈述:中共出兵朝鲜半岛的行为概要

  • 1950年6月25日:朝鲜人民军越过三八线入侵大韩民国,朝鲜战争爆发。

  • 1950年6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3号决议,认定朝鲜为侵略者,号召联合国会员国支援韩国。

  • 1950年7月7日:安理会通过第84号决议,授权美军主导建立“联合国军”,在朝鲜半岛恢复国际和平。

  • 1950年10月19日:中国共产党政权组织之“中国人民志愿军”秘密越过鸭绿江进入朝鲜境内,在未宣布战争状态下对联合国军与韩国军队实施武装攻击,协助朝鲜继续侵略。

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被承认为联合国合法代表国,其出兵行为不具联合国授权,亦无自卫之依据。


二、法律依据与国际决议文件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威胁或武力使用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其他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相符的方式。”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 第83号决议(1950年6月27日):确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经授权向韩国发动武装侵略,呼吁会员国援助韩国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 第84号决议(1950年7月7日):建立联合国军司令部,授权其在朝鲜半岛对抗侵略行为。

联合国大会第498号决议(1951年2月1日):
首次以大会名义明确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朝鲜半岛军事干预行为,认定其构成侵略,对联合国军构成敌对行动,呼吁停止军事行为并撤军。


三、法律定性:构成侵略罪

依据《侵略罪定义》(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1974年):

  • 第3(a)款:“一国武装力量侵入另一国之领土、武装攻击该国、或对其军事占领。”

  • 第5条:“任何国家之首次使用武力违反联合国宪章,即构成初始侵略行为。”

中共政权组织“志愿军”未经宣战、未经国际授权,以国家力量越境对联合国军作战,构成侵略。

⚖️ 注意:虽名为“志愿军”,但史实表明该部队完全受中央军委与毛泽东指挥,并在中共正规军系统中编制、调动、供给,其“非国家行为”说法不成立。


四、历史责任先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秘密出兵”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判决:未经宣战秘密出兵、对国际部队实施攻击之行为,构成侵略罪与战争罪(见:东条英机案;松井石根案)。

  •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第六章:“被告东条等人,在未向美英荷宣战的情况下,于1941年12月7日至8日发动袭击……此种行为违反国际法与九国公约,构成侵略战争。”该行为与《1907年海牙公约(第三公约)》有关,该公约规定开战须有“宣战通告或最后通牒”。
    📌 松井石根案(南京大屠杀相关指挥官): 松井被控“在未与中国正式宣战前即参与武力侵略、袭击上海国际租界区域、攻击外国使馆等行为。”法庭认定其“蓄意违反战争法规及习惯,构成战争罪。”
    📌 东条英机案: 被控在任职期间计划和发动“对包括美国、英国、荷兰、菲律宾等国家在内的侵略战争”,其中多次未事先宣战。明确指控其对“国际和平的蓄意破坏行为”。
  • 中共在1950年对联合国军实施军事打击行为具有极高类似性:

    • 有组织、计划性

    • 政府领导、指挥命令

    • 无国际法授权


五、结论与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1953年间,以武装出兵协助朝鲜侵略韩国,违反《联合国宪章》与多项安理会决议,其行为构成严重国际侵略罪。根据国际法原则,即使时间久远,国家侵略罪不适用追溯时效,应依法接受国际司法机制审理。

国际法上,侵略罪与停战协议之间根本不能相互抵消或豁免刑事责任:


六、侵略罪不因停战协议而消除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1974年)定义:

侵略罪属“持续性罪行”,不因战争终止、双方达成停战、或交战状态解除而丧失既有法律定性。

停火只是军事行为的中止,不等于对侵略罪行的赦免或免责。正如纳粹德国与苏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日军与国民政府之间签署过临时休战安排,都不影响对侵略罪的法律追究


七、【判例参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东条英机等战犯所犯侵略罪,多在1931年-1937年间发生,而二战正式全面爆发为1937年后,侵略罪仍被追溯至停火协议之前的行动

  • 法庭认为:“是否交战、是否签署协议,不影响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之性质。”


八、《罗马规约》第29条:无时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9条规定:

“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不得适用任何时效规定。”

也就是说,不论停战时间间隔多久,这些罪行**“永不消除”**,只要证据存在,任何时刻都可追诉。


九、国际惯例:不能“签协议”逃避责任

  1. 停战协议(如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是军事命令性质,不具刑事免责功能。

  2. 停战文件未获联合国正式签署,仅为交战方军事技术安排,不能构成国际司法的阻却根据。

  3. 很长时间朝鲜与中共均拒绝承认《韩国》为合法国家主体,更突显其早期侵略性质未被纠正。


十、中共仍必须为侵略罪负责

“签了停战协议”并不改变中共1950年—1953年间出兵朝鲜、攻击联合国军、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多项决议的事实。这种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明确构成罪行,即便70年后,依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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