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年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斷將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包裝為不可質疑的「國際鐵律」,彷彿它是一份具有憲法效力的文本,決定政府合法性與中國人民的政治權利。然而,2758號決議本身存在嚴重問題:它基於虛假前提、包含重大錯報與誤導性陳述,並且程序上缺乏合法性與結構性保障,使其長期被政治化與濫用。
本文將揭露這些缺陷,逐條分析決議文本、投票機制與語言中的法律問題,並指出英文原文中被中文版翻譯徹底掩蓋的法律事實。
一、這些票代表誰?不是世界人民,而是76名政治精英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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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票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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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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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票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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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8個投票成員
獲得通過。
當時全球人口約 38億。簡單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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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票平均代表約 2970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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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張贊成票只代表全球人口的 0.002%
換言之,是極少數政治精英——而非各國人民——宣稱某一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這不是人民主權,而是典型的政治精英少數決策。
沒有全民授權。
沒有民主授權。
沒有徵詢中國人民的意見。
從洛克、盧梭到現代憲政體系,這都是致命的合法性缺陷。
二、英文原文的核心問題:「Recognizing(確認/鑑於)」的誤導性用法
決議的關鍵條款如下:
“Recognizing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承認一個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在外交與國際法律文本中,Recognizing 的含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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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一個已成立、既成的事實(acknowledging an established fact)
但這在1971年明顯屬於虛假陳述。
1945–1971年間,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席位」始終由中華民國(ROC)占據。
在決議通過前,PRC 從未、也不可能 實際占席。
因此這句話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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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事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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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導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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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實的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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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際文件準確性原則
更嚴重的是:中文版的翻譯完全掩蓋了 “Recognizing” 在英語法律語境中的特定含義。這不僅導致大眾誤以為聯合國「確認」了PRC的合法地位,也引發一系列疑問:當時的翻譯者是否來自台灣?他們是否應對胡亂翻譯負責?是否存在中共在台灣的第五縱隊或地下黨員的影響?甚至是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誤認為祖國?這些都顯示了翻譯層面的重大隱匿。
三、「唯一合法代表」:聯大完全無權作出的越權主張(Ultra Vires)
決議寫道: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中唯一合法的代表」
然而根據《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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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 無權 決定國家政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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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 無權 修訂或解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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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 無權 製造「唯一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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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只能處理 席位安排,不能處理 主權或政府合法性
因此該條款屬於典型的 Ultra Vires(越權行為)。
四、結論:2758號決議包含大量重大錯報與程序缺陷
重大錯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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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PRC 是五常之一」——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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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席位調整包裝成「合法政府裁定」——重大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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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忽略台灣2300萬人與全體中國人民意見——關鍵資訊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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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PRC自1945年起就占席——虛構追溯性
誤導性陳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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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聯大裁定了政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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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席位」與「主權」的根本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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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中共得以宣傳成「國際最終裁決」
《聯合國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為: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美國、英國、法國、蘇聯。
這有三個不可被一般性政治投票推翻的法律後果:
1. P5席位是「憲章明文創設」的權力,而非由聯大授予
五個常任理事國的身份,來自憲章、而非投票。
憲章具有憲法性的地位,只能透過 第108條修憲程序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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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會員國批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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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現任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
聯合國大會不能透過普通決議(如2758),直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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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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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唯一合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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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能改寫憲章列明的成員資格
2. 1971年時,憲章並未修改,中華民國在法律上仍是P5
在2758通過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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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第23條未被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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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依法仍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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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依憲章程序就任P5
因此,2758決議文中的語句:
“Recognizing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one of the fiv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在法律邏輯上構成 虛構事實(fictional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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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承認」一個尚未存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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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預設一項憲章未授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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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程序上跳過了第108條的修憲程序
這種“既未發生、卻被當作已發生”的寫法,正是 重大錯報(material misstatement) 的典型。
3. 聯大無權創造政府合法性,也無權判定國家主體
《聯合國憲章》從未授權聯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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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政府是合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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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政權代表某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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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主權的歸屬
聯大只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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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代表資格審查(credent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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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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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與建議性決議
它完全沒有裁定主權、改變憲章文本、或決定政府合法性的司法或立法權限。
因此——
2758決議不僅寫錯、寫假,而且寫了聯大根本無權寫的內容。
結構性缺陷:聯合國2758 號決議完全缺乏法律審查與司法審查機制
這是問題的核心。1971年的聯合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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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法律審查(Leg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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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審核(如美國 O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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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合憲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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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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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結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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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事實前提(如PRC“是”五常)未被攔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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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越權條款 未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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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位問題被政治化為主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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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缺乏最基本的合規審計過程
在任何現代政府、公司或立法體系中,這種做法都是不可接受的。
另一個重大瑕疵:在戰爭狀態下的入會資格
根據 《聯合國憲章》第4條,任何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國家都必須是 愛好和平的國家。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建國後,曾在朝鮮戰爭(1950–1953)中與聯合國軍交戰。1953年的 朝鮮停戰協定僅 停止了戰鬥行動,並 未正式結束戰爭狀態。
2758號決議僅處理了 中國席位代表問題,並 未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符合愛好和平的入會條件。因此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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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決議承認PRC為中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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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忽略了聯合國會員資格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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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凸顯此決議的 政治性多於法律性
這一遺漏代表了 2758號決議的另一個重大法律與程序性缺陷。
五、政治後果:歷史被武器化
虛假前提、越權主張與「聯合國權威」結合後,2758號決議被中共長期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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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席位與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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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歷史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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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制國際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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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不可質疑」的政治神話
結果是:
人民主權被忽略,歷史被政治化,國際社會被誤導長達半個世紀。
六、根本問題:從未徵詢中國人民意願
從現代憲政與社會契約角度看,政府合法性必须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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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政治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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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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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選舉
但PRC在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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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人民自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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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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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讓十幾億中國人投票決定是否願意由其代表中國
既然沒有人民授權,
76位外交官的投票,更不可能代替十幾億人的同意。
結論
2758號決議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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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章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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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合法性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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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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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是事實正確的文件
它只是一個席位調整性決議,卻被政治化、神話化,被長期包裝為「不可挑戰的最終裁定」。
而該決議本身充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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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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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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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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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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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漏洞(無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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