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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案第一条第4-5款:积极防止、公开谴责和终结强迫劳动,不管是否是外国政府资助的强迫劳动;防止酷刑、强迫失踪、以大规模集中营或任意羁押或普遍系统性使用强迫劳动、针对性地普遍系统起诉任何特定少数民族或宗教群体等形式的严重剥夺自由的行径。
关键词:积极,不管是否,任何。
第二条第1款:北美自由贸易区执行法案设立的防止强迫劳动任务行动组应该公开如何以最好方式阻止全部或部分由维吾尔人、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藏人及其他被迫害群体成员在中共国(特别是在新疆)被强迫劳动开采、生产、制造的产品进入美国。列出可以采取的措施以:追踪货物的来源,提供更大的供应链透明度,并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或部分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的第三国供应链路线关键词:其他被迫害群体,在中共国(不限于新疆),供应链,第三国。
第二条第3-4款:制定战略以防止中共国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进口到美国。全面评估在中共国包括新疆或由维吾尔、哈萨克、吉尔吉斯、藏人或PRC任何其他地方的其他受迫害团体强迫劳动下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的风险。 包括通过可能潜在参与使用强迫劳动的实体的供应链的,可能导致包括通过第三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完全或部分是强迫劳动的产品到美国。
对进口商的指引——关于尽职调查、有效的供应链追踪和供应链管理措施,以确保此类进口商不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尤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任何完全或部分以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
重点: 或,其他群体,任何其他地方,PRC,供应链,第三国
禁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第七条第2款对强迫劳动的定义:威胁任何人不劳动就惩罚从而强迫任何人从事的所有工作或服务,并且非自愿提供,包括受刑罚的定罪劳工和契约劳工。 “强迫劳动或/和契约劳动”包括强迫或契约童工。
禁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第七条第2款对强迫劳动的定义:威胁任何人不劳动就惩罚从而强迫任何人从事的所有工作或服务,并且非自愿提供,包括受刑罚的定罪劳工和契约劳工。 “强迫劳动或/和契约劳动”包括强迫或契约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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