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宪政法学中,宪法是一个国家根本权力的来源,任何立法机关与民意代表的设立、选举与存在,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理依据。然而,调查中国共产党(CCP)的制宪历史会发现一个致命的逻辑悖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非依据宪法设立,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也并非依据宪法选出。
这不仅是一个法理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更是一场由未经宪法授权的强权、甚至被联合国大会正式定性的“国际侵略者”政权主体及其军事人员,强行参与批准并炮制出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非法性穿透。
一、 倒置的法理逻辑:不是宪法产生人大,而是非宪法组织制造宪法
根据中共官方“共产党员网”以及各地方政权(如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开刊登的历史文件显示:195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审议通过。
这套官方叙事直接暴露了其底层的法律来源黑洞:
人大的设立缺乏宪法依据:既然1954年9月才通过了该政权的第一部宪法,那么在此之前齐聚北京、通过这部宪法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设立依据和权力合法性绝对不可能是来自这部宪法。
人大代表的选举缺乏宪法来源: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在中共自身的法律框架内,完全依赖于1953年2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而这部《选举法》,是由当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设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临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授予的立法权而通过的。
换言之,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来源是一个由政协催生的临时行政委员会。一个未经宪法授权的临时机构,选举出了一批未经宪法定义的代表,最后这批代表坐在一起,“批准”了该政权具备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这种法理上的自证与篡逆,彻底颠覆了现代宪政的合法性原则。
二、 侵略者政权制定选举法:联合国的铁证定性
在这套非法授权的链条中,最荒谬的莫过于负责制定《选举法》的权力主体本身的国际法地位。
1951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98号决议(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98),以压倒性多数正式宣布:中国共产党政权因其军队在朝鲜半岛针对联合国军与美国军队的军事行动,构成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侵略行为。 在该决议中,联合国指名道姓地直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侵略者。
然而,恰恰是这个被国际社会一致定性为“侵略者”的“中央人民政府”,在两年后的1953年粉墨登场,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更具有强权色彩的是,这个侵略者政权在跨国从事军事侵略的同时,特意在《选举法》中进行制度化设计,明确规定选举出来的代表中必须包括“军队选举的代表”。这种做法,直接将还在朝鲜战场上从事侵略杀戮的军事力量,合法化地变为了制宪会议的骨干成员。
三、 间接选举的“军事套娃”:从基层杀戮到顶层制宪的血腥过滤网
1953年《选举法》所确立的体制,最为隐蔽且残忍的法理设计在于其“间接选举”与“军队配额”相叠加的套娃结构。在这部法律中,中共不仅明确规定军队要独立进行代表选举,更在条文中白纸黑字地为武装部队强行锁定了各级地方人大的名额配额:
“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一人至五人;应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二人至十人;应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人至十五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
这套条文背后,隐藏着一个极其严密的军事权力输送矩阵。中共的选举体制是“金字塔式”的间接选举:县级人大选举市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选举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最终选举出全国人大代表。
当《选举法》强制在最底层的县级、市级、省级人大中全面混入共军代表时,实际上是在每一个权力的核心节点上安装了军事过滤器。当时被塞进各级地方人大的共军代表,绝非普通的和平时期军人,而是刚刚在国共内战中执行过大规模社会清洗、在韩战中从事过非法侵略、以及在东亚边境(如推翻亲西方的越南政府的越战等行动)执行过秘密杀戮的百战机器。
基层污染:在县、市两级,大量在一线执行镇反、剿匪、土地改革等带有肉体消灭性质任务的共军军官,直接以法定配额身份进入地方人大,确保了基层政权被军人铁腕牢牢钉死。
中层筛选:这批混入了大量杀戮执行者的市、省级人大,再向上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每一次选举的递进,都是对军事强权意志的进一步浓缩与提纯。
顶层合流:最终,由这些早已被军事暴力深度渗透、污染的省级人大,投票选举出了出席北京制宪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这套巧妙的法律套娃,中共成功地将分布在全国各个战场、执行各种非法杀戮的军事人员,以“民意代表”的伪装,层层过滤、合流并输送到最高权力层,最终合谋完成了1954版宪法的投票。
四、 沾满鲜血的制宪席位:海陆空侵略军人与特定宣传符号
由于这套军事套娃体制的精准运作,导致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单中,大量充斥着直接不遵守联合国498号决议、在韩战中从事侵略杀害过美国人及联合国军部队成员、执意敌视联合国军的中共军人。在这部《选举法》法定的60名全国人大军队代表代表中,典型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刘亚楼(上将):时任首任共军空军司令员,是韩战中共参战空军司令部的直接组建人与最高指挥官。在韩战期间,他亲自策划并指挥了共军空军部队对抗美国混合机群的空战,是全面袭扰、敌对并直接威胁联合国军空中优势的幕后总推手。
郑长华:时任共军空军航空兵第12师第34团团长,直接在朝鲜半島上空与联合国军及美军交战。中共在官方记录中高度吹嘘其军事行径,声称其在韩战中“率领全团击落敌机38架、击伤敌机9架”,是直接威胁并杀害美军飞行员与联合国军防空力量的标志性空军骨干。
江雪山、赵仁虎。
更具政治讽刺意味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席位甚至被直接用作表彰这种国际侵略行为的政治酬庸。在韩战中因侵略朝鲜半岛而死亡的共军标志性政治宣传人设——黄继光的母亲邓芳芝,同样通过这一套娃体制被直接安排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这形成了一个极其荒谬且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历史事实:一个被联合国指名道姓定性为侵略者的政权,制定了一部从基层到顶层层层嵌入军队配额的选举法;而一群双手沾满美军与联合国军士兵鲜血、在东亚各战场执行杀戮的侵略军人,以及直接从这种侵略行径中提炼出的战争宣传家属,在根本不具备宪法合法性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坐进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席位中,投票批准了该政权的《宪法》。
五、 结论:军事强权催生的伪宪政
对中共1954版宪法的法理调查彻底扒掉了其“人民民主”的外衣。
全国人大在法理上是一个典型的“先非法存在、后自我合法化”的权力组织。它的权力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由一个在国际法上背负“侵略者”罪名的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一部强制规定军人配额的《选举法》,利用县、市、省三级人大的“军事套娃结构”,强行将战时执行杀戮的军队代表层层递进塞进会场的结果。
当一部根本大法的批准程序深度交织着国际侵略行为、非法行政授权与军事暴力的层层渗透时,这部宪法在诞生之初就已经背叛了现代法治的根本精神。它不是一部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契约,而是一部由国际侵略者政权背书、依靠执行过无数杀戮的军事机器通过套娃游戏自我洗白、用以确立党有体制与跨国镇压合法性的行政终极命令。
这份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权威全文来看,其条文白纸黑字地为前述的“军事套娃结构”和“法理非法性”提供了最直接、最具毁灭性的铁证。
结合条文本身,我们可以将这个政权底层的法理黑洞与军事控制链条进一步精确定位:
一、 条文铁证:间接选举的“军事套娃”操作链
法律原文的第三条和第三章第十九条,清晰地规定了非直接选举的逐级迭代机制: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央直辖少数民族行政单位、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选举之。
再对照第二章中关于“人民武装部队”在各级人大中强制锁定的代表名额配额(第十二条、十五条、十七条、二十二条):
县级人大:强行嵌入 1至5名 军人代表(第十二条)。
市级人大:强行嵌入 2至10名 军人代表(第十七条)。
省级人大:强行嵌入 3至15名 军人代表(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直接独占 60名 军人代表名额(第二十二条)。
法理穿透:这套条文证实了权力的血腥金字塔是如何搭建的。当时在基层執行镇反、社会清洗的军人,首先通过法定配额进入县、市人大;随后,这些混入了杀戮执行者的低级人大,以“下一级选举上一级”的间接套娃模式,层层筛选、向上提纯,最终将刘亚楼、郑长华等被联合国498号决议定性为国际侵略者的共军头目,以“合法代表”的身份成批输送到北京的制宪会场。
二、 荒谬的权力自证:剥夺权利与自我授权
条文的第五条和第七章第四十七条,彻底暴露了其消灭异见、党同伐异的极权本质:
第五条: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均得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法理穿透:这根本不是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普选。在通过根本大法(宪法)之前,这个由中共控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已经通过这部选举法,单方面剥夺了海量被贴上“地主”、“反革命”标签的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第四十七条将“中国共产党”作为首位合法的候选人提出主体,完成了在法律层面的自我确立。
这形成了最具讽刺意味的闭环:一个被联合国宣布为国际侵略者的政权主体,通过一部非法定宪法催生的《选举法》,先剥夺了国内反对者的权利,再通过强制的军队配额和层层间接选举的套娃过滤器,洗白了一群战时杀戮者,最后让他们坐在第一届人大里,投出了所谓的“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这份1953年的历史文本,不是什么民主的里程碑,而是一份记录了军事强权如何通过法律修辞自我分赃、蔑视国际秩序并确立“党有体制”的原始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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