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信息自由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更是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基石。中国共产党长期运行的“网络防火墙”系统,表面上以"信息主权"和"网络主权"为名,其实构成了对外部世界的有组织、系统性侵略行为,远远超出传统"内政"范畴,其性质已触及战争罪与侵略罪的界限。人类可运用判例法传统,开启针对该系统的国际侵略与战争罪诉讼。
一、防火墙不仅是人权侵犯,更是战争手段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保障信息自由,但中国的网络防火墙早已系统性地剥夺14亿人言论自由、知情权、表达自由。然而,其更严重的功能在于:
掩护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实施:
掩盖中共在新疆的强迫劳动与种族灭绝行为;
阻断境内外受害人交流、证据传输与外部监督;
系统性封锁包括 COVID-19 起源、病毒军演、化学武器测试等关键信息。
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侵略行为提供战略伪装:
网络防火墙在实施国家主导的跨国犯罪(如芬太尼毒品输出、网络攻击)中扮演"信息屏障"角色;
配合人民解放军的舆论战、心理战、信息战,实施干扰选举、破坏关键基础设施的军事目的。
二、基于国际法与美国先例的法律定性
(1)网络防火墙的国际法定性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对他国使用武力;
《罗马规约》第8条 bis(侵略罪)明确将侵害国家主权、政治独立、封锁传播渠道纳入侵略行为范畴;
(2)美国法院的判例创设能力
Filártiga v. Peña-Irala (1980):美国法院接受外国受害者起诉外国人权侵害的案件;
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2013):界定侵害是否“触及美国国家利益”构成可受理要素;
法官运用《Alien Tort Statute》,直接援引国际习惯法、联合国决议、人权文书。
(3)先例支持将信息封锁定性为战争犯罪行为
在德国纽伦堡审判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中,宣传机器、舆论控制、信息封锁被视为战争罪的组成部分。
若信息控制被用来协助或掩盖战争罪(如集中营、化武攻击、跨境网络攻击),司法机关可依法追诉。
三、在美国境内提起侵略罪与战争罪诉讼的可行性
适用依据:
《Alien Tort Statute》(28 USC §1350):外国人可就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美提起诉讼;
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TVPA):若防火墙配合酷刑、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亦构成可诉要素;
国际习惯法与《罗马规约》原则,即便中国未签署,亦有普遍约束力(peremptory norms)。
合格原告:
遭受防火墙间接或直接伤害的外国记者、人权律师、受害公民或其家属;
因信息封锁导致疾病扩散、公共安全失败、民主程序受干扰的美国公民。
被告主体:
国家行为人(中共机构)、具体实施技术架构或宣传机器的中国企业负责人或技术人员;
境外配合者(如游说公司、通信商、资金中转人)。
四、结语:主权不能成为罪恶的挡箭牌
中共以“主权”为由构建的网络防火墙,其实是新时代战争机器的一部分,是信息战与认知战的前哨阵地。它既系统性侵犯14亿人的基本权利,也妨碍了全球的和平与正义机制运行。
中国共产党需要就其网络防火墙受到法律制裁。
正义不该因新型技术而延宕,国际法不应被主权幌子所挟持。
国际人权法案、世界人权宣言中文版链接:https://docs.un.org/zh/A/RES/217(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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