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很多人误以为“英格兰普通法”只是“判例法”,即“由法官通过判例解释法律”,但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事实上,英格兰普通法体系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成熟的“司法民主+制度进化”框架,它远远超越“法条”与“法典”,具有如下几个核心制度:
一、普通法体系的三大核心
判例演化体系(Case Law)
法官并非只靠主观判断,而是严格遵循过去的有效判例(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如果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境,法官会创设新判例,被上诉法院检验,未来其他法院将以此为准。
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成立。
陪审团是“司法民主”的基础,它让人民拥有最后的事实判断权,而非官僚。
成员完全随机选出,极难被政府干预。
独立审判机制
法官不能主动介入案件,必须基于程序启动。
每个法院公开审理,可被媒体、公众监督。
上级法院可纠正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或程序方面的错误,但通常不会推翻陪审团对事实的判断,除非存在严重程序瑕疵。
普通法是一种体系化的法治哲学,其包括:
判例约束(precedent):法官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已判案件。
陪审团制度(jury trial):公民决定事实,法官决定法律。
法官尊重习惯(custom):在无明确判例时,可采纳地方民俗、国际法、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统一解释权:防止多法域彻底脱节。
- 详见全文。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