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抗战期间配合日军侵华的中国共产党及其现任领导层应被追责

 

一、抗战胜利的真正主力是美军

1937年至1945年,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是二战太平洋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抗战胜利,尤其是日本本土的最终投降,主要由美军主导完成:

  • 美军在中国境内外开展广泛作战行动,包括飞虎队、空中轰炸和太平洋岛屿战役。

  • 轰炸日本本土的B-29轰炸机群从未从中共控制区起飞,航母也未使用中共控制航道。

  • 美军原子弹的研发与投放完全由美国独立完成,爱因斯坦绝非中共党员。

中共与美军的抗战作战无关,更无任何主导作用。


二、中共的消极抵抗和协敌行为

  • 中共在抗战期间避免与日军进行正面交战,主要以保存实力和扩大地盘为目的。

  • 中共明确承认“日本侵华对其发展有帮助”,被视为间接的协敌。

  • 中共破坏盟军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统一战线,削弱整体抗战力量。

  • 中共主要依赖苏联支持,未真正融入盟军体系,甚至阻碍美军援助和合作。


三、战后中共掩盖真相的系统行为

  • 封锁大量抗战档案,删除美军援华的重要记录。

  • 编造“中共领导全国抗战”的虚假神话,篡改历史教科书。

  • 利用网络防火墙、出版管控等现代技术掩盖真实历史。

  • 压制慰安妇、细菌战等战争罪行的独立调查。

这是一场系统性的历史伪造和真相封锁。


四、法律责任与追责建议

基于上述事实,中共及其现任领导层应被认定为:

  • 破坏反法西斯联盟合作的协敌者

  • 伪造历史、掩盖真相的罪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东京审判应将其作为补充被告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涉嫌的具体国际罪名及法律分析

协从罪

法律定义

协从罪指在战争期间,个人或组织故意协助敌对侵略势力,破坏本国抵抗力量,或为敌方谋取实质利益的行为。该罪在《纽伦堡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被确认,属战争罪范畴。

适用事实

  1. 中共在抗战期间避免与日军正面交战,保存实力扩张根据地,未履行盟军成员义务。

  2. 毛泽东代表中共主动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权利,损害中国整体战后利益。

  3. 中共破坏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统一抗战指挥,制造内部分裂,削弱反法西斯联盟整体战斗力。

  4. 中共受苏联指令影响,未充分配合盟军,甚至妨碍美军援华与军事协作。

结论

上述行为构成对敌方的实质性协助,符合协从罪的构成要件。


战争罪

法律定义

战争罪包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如故意破坏战时同盟、妨碍战争正义、破坏平民保护等。根据《日内瓦公约》和国际军事法庭判例,破坏盟军统一战线致使战争延长及加重民众苦难,可构成战争罪。

适用事实

  1. 中共拒绝协助盟军指挥,延长抗战,导致更大规模的日军暴行。

  2. 破坏联合抗战指挥体系,造成内战酝酿,间接使侵略者获得战略利益。

  3. 战后掩盖细菌战等日军战争罪行,妨碍国际调查。

结论

中共及毛泽东等人在抗战中的相关行为可被认定为战争罪。


妨碍司法公正罪

法律定义

妨碍司法公正罪指故意阻挠对战争罪、反人类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包括销毁、隐瞒证据及篡改事实。

适用事实

  1. 战后中共封锁抗战档案,删减美军援华历史,阻止历史真相公开。

  2. 利用网络防火墙、新闻管制,封杀关于慰安妇、细菌战等战争罪行的独立研究和报道。

  3. 伪造历史,掩盖自身协从事实,阻碍国际社会和受害者获取真实信息。

结论

中共及其现任领导层的掩盖和篡改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


掩盖反人类罪

法律定义

反人类罪包括广泛或系统性针对平民的迫害、杀戮、奴役等。掩盖此类罪行,特别是通过政府控制媒体、教育等手段系统隐瞒事实,也构成国际罪责。

适用事实

  1. 中共系统性掩盖慰安妇、细菌战等反人类罪行真相。

  2. 利用信息封锁和宣传洗脑,使社会大众无法正视受害者权益。

  3. 延续历史伪造,导致受害群体得不到公正待遇。

  • 中共曾在特定时间段或政治需要下,公开或宣传过部分日军细菌战事件,以强化民族主义和反日宣传。但整体来看,关于细菌战的完整档案、关键证据、受害者真实遭遇等,长期处于封锁、未能全面公开,相关研究和独立调查多受限制。这类宣传常服务于政治目的,有时选择性放出信息,强化中共自身的“抗日英雄”形象,掩盖其他不利自身的历史细节。而真正的战争罪行调查和司法追责,在东亚大陆长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机制。

  • 国际社会对日军细菌战的深入调查,多依赖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资料和少数国家的档案。中共控制的信息环境,限制了更多国际或非官方机构的研究与真相传播。

结论

掩盖反人类罪事实属于严重国际罪行,责任人应被追究。


五、综合论证与起诉建议

中共领导层的行为:

  • 直接或间接协助侵略者,构成协从罪

  • 破坏盟军抗战统一,造成战争持续与民众苦难,属战争罪

  • 战后掩盖证据,妨碍战争罪行调查,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

  • 系统隐瞒反人类罪行事实,构成掩盖反人类罪

建议将中共及其领导层列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东京审判的补充被告,对其全部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与追责。

美国拒绝接受WHO修正案,彻底粉碎中共“疫情话语权”

美国拒绝接受WHO修正案,彻底粉碎中共“疫情话语权”|伊朗的现实刺痛中共,北京陷入维稳狂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防火墙不是内政:揭露中国共产党网络防火墙的战争罪与侵略罪本质






在数字化时代,信息自由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更是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基石。中国共产党长期运行的“网络防火墙”系统,表面上以"信息主权"和"网络主权"为名,其实构成了对外部世界的有组织、系统性侵略行为,远远超出传统"内政"范畴,其性质已触及战争罪与侵略罪的界限。人类可运用判例法传统,开启针对该系统的国际侵略与战争罪诉讼。


一、防火墙不仅是人权侵犯,更是战争手段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保障信息自由,但中国的网络防火墙早已系统性地剥夺14亿人言论自由、知情权、表达自由。然而,其更严重的功能在于:

  1. 掩护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实施

    • 掩盖中共在新疆的强迫劳动与种族灭绝行为;

    • 阻断境内外受害人交流、证据传输与外部监督;

    • 系统性封锁包括 COVID-19 起源、病毒军演、化学武器测试等关键信息。

  2. 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侵略行为提供战略伪装

    • 网络防火墙在实施国家主导的跨国犯罪(如芬太尼毒品输出、网络攻击)中扮演"信息屏障"角色;

    • 配合人民解放军的舆论战、心理战、信息战,实施干扰选举、破坏关键基础设施的军事目的。


二、基于国际法与美国先例的法律定性

(1)网络防火墙的国际法定性

  •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对他国使用武力;

  • 《罗马规约》第8条 bis(侵略罪)明确将侵害国家主权、政治独立、封锁传播渠道纳入侵略行为范畴;

(2)美国法院的判例创设能力

  • Filártiga v. Peña-Irala (1980):美国法院接受外国受害者起诉外国人权侵害的案件;

  • 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2013):界定侵害是否“触及美国国家利益”构成可受理要素;

  • 法官运用《Alien Tort Statute》,直接援引国际习惯法、联合国决议、人权文书。

(3)先例支持将信息封锁定性为战争犯罪行为

  • 德国纽伦堡审判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中,宣传机器、舆论控制、信息封锁被视为战争罪的组成部分。

  • 若信息控制被用来协助或掩盖战争罪(如集中营、化武攻击、跨境网络攻击),司法机关可依法追诉。


三、在美国境内提起侵略罪与战争罪诉讼的可行性

  1. 适用依据

    • 《Alien Tort Statute》(28 USC §1350):外国人可就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美提起诉讼;

    • 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TVPA):若防火墙配合酷刑、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等,亦构成可诉要素;

    • 国际习惯法与《罗马规约》原则,即便中国未签署,亦有普遍约束力(peremptory norms)。

  2. 合格原告

    • 遭受防火墙间接或直接伤害的外国记者、人权律师、受害公民或其家属

    • 因信息封锁导致疾病扩散、公共安全失败、民主程序受干扰的美国公民。

  3. 被告主体

    • 国家行为人(中共机构)、具体实施技术架构或宣传机器的中国企业负责人或技术人员;

    • 境外配合者(如游说公司、通信商、资金中转人)。


四、结语:主权不能成为罪恶的挡箭牌

中共以“主权”为由构建的网络防火墙,其实是新时代战争机器的一部分,是信息战与认知战的前哨阵地。它既系统性侵犯14亿人的基本权利,也妨碍了全球的和平与正义机制运行。

中国共产党需要就其网络防火墙受到法律制裁。

正义不该因新型技术而延宕,国际法不应被主权幌子所挟持。

国际人权法案、世界人权宣言中文版链接:https://docs.un.org/zh/A/RES/217(III)

中共武装干预朝鲜半岛,触犯侵略罪,应提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



一、事实陈述:中共出兵朝鲜半岛的行为概要

  • 1950年6月25日:朝鲜人民军越过三八线入侵大韩民国,朝鲜战争爆发。

  • 1950年6月2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3号决议,认定朝鲜为侵略者,号召联合国会员国支援韩国。

  • 1950年7月7日:安理会通过第84号决议,授权美军主导建立“联合国军”,在朝鲜半岛恢复国际和平。

  • 1950年10月19日:中国共产党政权组织之“中国人民志愿军”秘密越过鸭绿江进入朝鲜境内,在未宣布战争状态下对联合国军与韩国军队实施武装攻击,协助朝鲜继续侵略。

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被承认为联合国合法代表国,其出兵行为不具联合国授权,亦无自卫之依据。


二、法律依据与国际决议文件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

“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威胁或武力使用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其他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相符的方式。”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 第83号决议(1950年6月27日):确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经授权向韩国发动武装侵略,呼吁会员国援助韩国以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 第84号决议(1950年7月7日):建立联合国军司令部,授权其在朝鲜半岛对抗侵略行为。

联合国大会第498号决议(1951年2月1日):
首次以大会名义明确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朝鲜半岛军事干预行为,认定其构成侵略,对联合国军构成敌对行动,呼吁停止军事行为并撤军。


三、法律定性:构成侵略罪

依据《侵略罪定义》(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1974年):

  • 第3(a)款:“一国武装力量侵入另一国之领土、武装攻击该国、或对其军事占领。”

  • 第5条:“任何国家之首次使用武力违反联合国宪章,即构成初始侵略行为。”

中共政权组织“志愿军”未经宣战、未经国际授权,以国家力量越境对联合国军作战,构成侵略。

⚖️ 注意:虽名为“志愿军”,但史实表明该部队完全受中央军委与毛泽东指挥,并在中共正规军系统中编制、调动、供给,其“非国家行为”说法不成立。


四、历史责任先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秘密出兵”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判决:未经宣战秘密出兵、对国际部队实施攻击之行为,构成侵略罪与战争罪(见:东条英机案;松井石根案)。

  •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第六章:“被告东条等人,在未向美英荷宣战的情况下,于1941年12月7日至8日发动袭击……此种行为违反国际法与九国公约,构成侵略战争。”该行为与《1907年海牙公约(第三公约)》有关,该公约规定开战须有“宣战通告或最后通牒”。
    📌 松井石根案(南京大屠杀相关指挥官): 松井被控“在未与中国正式宣战前即参与武力侵略、袭击上海国际租界区域、攻击外国使馆等行为。”法庭认定其“蓄意违反战争法规及习惯,构成战争罪。”
    📌 东条英机案: 被控在任职期间计划和发动“对包括美国、英国、荷兰、菲律宾等国家在内的侵略战争”,其中多次未事先宣战。明确指控其对“国际和平的蓄意破坏行为”。
  • 中共在1950年对联合国军实施军事打击行为具有极高类似性:

    • 有组织、计划性

    • 政府领导、指挥命令

    • 无国际法授权


五、结论与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1953年间,以武装出兵协助朝鲜侵略韩国,违反《联合国宪章》与多项安理会决议,其行为构成严重国际侵略罪。根据国际法原则,即使时间久远,国家侵略罪不适用追溯时效,应依法接受国际司法机制审理。

国际法上,侵略罪与停战协议之间根本不能相互抵消或豁免刑事责任:


六、侵略罪不因停战协议而消除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1974年)定义:

侵略罪属“持续性罪行”,不因战争终止、双方达成停战、或交战状态解除而丧失既有法律定性。

停火只是军事行为的中止,不等于对侵略罪行的赦免或免责。正如纳粹德国与苏联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日军与国民政府之间签署过临时休战安排,都不影响对侵略罪的法律追究


七、【判例参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东条英机等战犯所犯侵略罪,多在1931年-1937年间发生,而二战正式全面爆发为1937年后,侵略罪仍被追溯至停火协议之前的行动

  • 法庭认为:“是否交战、是否签署协议,不影响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之性质。”


八、《罗马规约》第29条:无时效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9条规定:

“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不得适用任何时效规定。”

也就是说,不论停战时间间隔多久,这些罪行**“永不消除”**,只要证据存在,任何时刻都可追诉。


九、国际惯例:不能“签协议”逃避责任

  1. 停战协议(如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是军事命令性质,不具刑事免责功能。

  2. 停战文件未获联合国正式签署,仅为交战方军事技术安排,不能构成国际司法的阻却根据。

  3. 很长时间朝鲜与中共均拒绝承认《韩国》为合法国家主体,更突显其早期侵略性质未被纠正。


十、中共仍必须为侵略罪负责

“签了停战协议”并不改变中共1950年—1953年间出兵朝鲜、攻击联合国军、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多项决议的事实。这种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明确构成罪行,即便70年后,依然可以追诉。

恢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国共产党协助日军侵华罪行的倡议

一、恢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理与历史依据

  1. 中共在1945年即接受《波茨坦公告》第10条约束,承诺“惩办战犯”,因此中国(包括继承政权)自始就承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侵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国际法效力。

  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仍被国际社会视为未完成正义的标志

    • 它只审判了日本战犯,却未触及日方侵略过程中中共协助日军、破坏国民政府防线、交换情报等行为;

    • 中共自己于50年代起对外宣称是“抗战中流砥柱”,却未将自身涉日通敌文件公之于众,反而持续掩盖。

  3. “继续管辖权”原则可适用
    如同纽伦堡法庭未处理的纳粹下属官员,在战后几十年仍可依原审理标准判罪,远东法庭若被国际社会认定“未竟正义”,可作为历史法庭的延续机制恢复功能。


二、中共自身事实已构成可受远东审判管辖的罪行

协助侵略与通敌罪(战争罪、共谋侵略)

  • 中共通过中间人(潘汉年等)与日方密会交换信息、默契互不攻击;

  • 《情报战回忆录》等日方文件显示,中共将国民政府军部署与兵力情报售予日军,以换取“腾出战略空间”。

  • 中共与日军的合作协议1931年八尺协定密约

  • 延安日记的部分内容(作者彼得.弗拉基米洛夫,苏联人,1942 年至 1945 年以共产国际驻延安联络员 兼塔斯社记者身分在延安工作)

1942 年 9 月 军队从延安得不到一分钱,也得不到什么给养。贺龙、刘伯承、聂荣臻、陈光和肖克除控制军队 和地盘外,都有自己的兵工厂,而且自己发行货币。每个司令员都自己向农民收税,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 
军队中有一种无所作为的气氛,等待着事情的自然发展。谁也不诚心帮助我们取得关于战争的消 息。我们初来时受到亲切的接待,但是不久他们就想法要摆脱我们了。 
八路军同敌人和平共处。日本人舒舒服服地准备在占领地区过冬了(我们绕过了这些地方)。而八 路军部队却就在这附近晃晃悠悠。 在兴县地区,一支支很小的、五至四十名士兵组成的日本警备队占领了一些村庄,这些村庄被数 量上占优势的贺龙部队己围了。 
我问他们,歼灭这些讨伐队很容易,为什么他们不把村子夺回来。 八路军战士看着他们逍遥自在。他们纠正我的话说:”他们那边有四百个士兵,不是四个!” 我们下马和战士一块抽起烟来。他们承认:”我们得到通知,叫我们不要去动他们。上头说,我 们端了这个碉堡,日本人就会派援军来。那怎么办?所以,我们不去碰人家,人家也不来碰我 们。… 
人们自然认为,八路军是在等纳粹德国和苏联之间战争的结果,而在特区这里,大家对苏联人民的斗争是漠不关心的。 中共领导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华北牵制日本派遗遣军,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莫斯科屡次要求中 共领导采用一切办法使日本无法为发动反苏战争进行准备,但这都被当成了耳边风。延安的政策 依然如故缩减八路军正规部队的作战规模。 
看得出来,八路军主要关心的是国民党军队。部队中宣传的矛头是对着他们的;战斗行动有朝一 日也是要针对他们的。因此,日本人的一切作战行动几乎都成功了。延安发出命令,要不惜任何 代价保存八路军的实力,所以部队正步步后撤,尽管敌人的进攻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1972年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人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明确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根据国际战争赔偿惯例,赔偿责任应由侵略国承担。日本作为侵略者,理应承担对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 中共政府主动放弃索赔,应自行承担本应由日本承担的赔偿责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需要判令中国共产党承担主犯日方应负的赔偿责任,明确日方对华赔偿义务的转移,日方的赔偿义务从日本转移到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还需另外负作为日本侵华的从犯的赔偿责任。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需要另外审理的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违反联合国498号决议在朝鲜半岛从事侵略,与联合国军交战的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东中国海、金门海域等海域非法入侵他国海域的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海域阻碍自由航行的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跨国网络攻击案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网络防火墙。网络防火墙表面上是内政,其实是侵略他国、并阻碍他国知情的一个工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演习投放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并对美国投放芬太尼化学武器或其前体的案件。中共军演投放化学武器的事件源自中共中宣部报道的实毒演习,例如济南军区防化兵“集训紧贴实战侦毒作业,全程使用实毒”,并指出昆虫死亡、植被枯萎,例如中共军方预备役军官董陈斌公开说: “实战演练中的毒剂名字听着就让人毛骨悚然。”

四、结论

美国、苏联及中华民国1940年代至1950年代的历史档案资料一致指出,中共在抗日战争中不仅未积极抵抗日本侵略,反而与日军有多种合作与妥协行为;在朝鲜战争中,中共未经联合国授权,秘密派兵参与战斗,违反国际法,构成侵略行为。

美国、苏联及中华民国均持有相关证据,认为中共领导人应为上述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前,代表中国对中共的军事行动多次提出抗议,并支持国际社会追究中共侵略责任。苏联虽与中共结盟,但其内部文件也反映对中共战略的谨慎态度及对部分行为的批评。

因此,三方情报和外交立场在历史关键时期形成共识:中共的行为已违反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法原则,构成战争罪和侵略罪,应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或类似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审判。


Bank of America’s Funding of CCP-Linked United Front Proxies Poses a National Security Concern

Bank of America has publicly announced grants and institutional partnerships with sever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under the guise of “supporting Asian American communities.” While this may appear philanthropic on the surface, closer scrutiny reveals that the core beneficiaries—especially Asian Americans Advancing Justice – Los Angeles (AAAJ-LA)—have extensive ties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United Front system, raising serious concerns about foreign influence and corporate complicity.


🔍 Key Points of Concern

1️⃣ Funding a Known United Front Proxy: Asian Americans Advancing Justice – LA

Bank of America’s grant supports five AAAJ branches, including the highly controversial AAAJ–Los Angeles, headed by Connie Chung Joe. This organization has a documented pattern of:

  • Echoing CCP-aligned narratives by conflating criticism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with anti-Asian hate;

  • Defending individuals under federal investigation for espionage or IP theft, under the misleading framework of “racial profiling”;

  • Collaborating with CCP-affiliated groups that are part of the broader United Front system, including U.S.-based Chinese diaspora groups known for promoting Beijing’s political goals.

📌 Example: AAAJ-LA has co-hosted events with front groups known to be aligned with the CCP, using “anti-Asian hate” as a shield to suppress legitimate discourse on CCP espionage, censorship, and human rights abuses.

2️⃣ Connie Chung Joe Added to Bank of America’s National Advisory Body

Bank of America not only funds this organization but also appointed its CEO, Connie Chung Joe, to its National Community Advisory Council (NCAC)—an entity that helps shape corporate policy and community strategy.

  • This move effectively gives a United Front-linked figure institutional access and influence inside one of the larges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 This risks mainstreaming CCP-aligned political agendas within U.S. corporate policy under the banner of “racial equity.”

  • Asian Americans Advancing Justice – Los Angeles (AAAJ-LA), formerly known as the Asian Pacific American Legal Center, is a California-based nonprofit under the national AAAJ network that has publicly opposed the U.S. DOJ’s China Initiative, downplayed CCP-linked espionage cases as racial profiling, and co-hosted events with organizations tied to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its CEO, Connie Chung Joe, a Columbia- and Stanford-educated attorney, was appointed to Bank of America’s National Community Advisory Council, giving her institutional influence despite AAAJ-LA’s consistent alignment with CCP propaganda tactics such as equating criticism of the Chinese regime with anti-Asian racism, deflecting scrutiny from CCP human rights abuses in Xinjiang and Hong Kong, and advocating against transparency measures targeting CCP-linked academic and political influence in the U.S..

3️⃣ Internal Funding Mechanisms to Multiply CCP-Linked Influence

Bank of America is also:

  • Tripling employee donations to AAAJ and other selected nonprofits for 90 days;

  • Lowering the donation matching threshold to $1, encouraging a flood of micro-donations;

  • Embedding United Front-aligned narratives within employee engagement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hannels.

This essentially builds a self-reinforcing pipeline of funds and legitimacy for groups with foreign authoritarian ties—funded not only by the corporation but also by unwitting employees.


🛑 Why This Is Dangerous

Bank of America is financing organizations that:

  • Serve as soft-power tools for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via the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s overseas strategy;

  • Contribute to policy and public messaging that weakens U.S. counterintelligence and community vigilance against foreign threats;

  • Undermine authentic Asian-American civil society by crowding out voices critical of Beijing.


✅ What Should Be Done

  1. Immediate investigation into AAAJ and its affiliates under 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

  2. Demand that Bank of America disclose all foreign affiliations or funding ties of organizations it supports;

  3. Require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standards to ensure no funds are diverted to organizations linked to authoritarian regimes;

  4. Educate the public and lawmakers on how “anti-racism” fronts are exploited to push foreign political nar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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