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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宪法提及的中国宪法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不是中华民国宪法,而是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的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制定的中国宪法,该国家可以是包括广东、香港、澳门组建的狭义南粤国或广东、福建部分市、湖南部分市组建的广义南粤国,也可以是南粤自愿加入的某个位于中国这片区域的联邦。
经谦卑地祈求全能上帝的祝福,广东人民制定并确立了这部宪法。
第一条 权利法案
- 广东是一个自由独立的省,仅受中国宪法的约束,我们自由机构的维持和联邦的永久存在取决于对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不受损害的地方自治权的维护。
- 所有政治权力都是人民固有的,所有自由政府都建立在他们的授权之上,并为他们的利益而建立。广东人民的信仰承诺维护共和政体,并且,仅受此限制,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有不可剥夺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改变、改革或废除他们的政府的权利。
- 所有自由人,当他们形成社会契约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任何人或一组人有权享有专属的单独的公共薪酬或特权,但要考虑到公共服务。
- 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信仰或民族血统而否认或削弱法律规定的平等。
- 在本省,任何职位或公共信托都不得要求任何宗教考试作为资格; 任何人不得因其宗教情感而被排除在公职之外,只要他承认有一位至高无上的存在。
- 任何人不得因其宗教观点或缺乏任何宗教信仰而被取消在本州任何法院作证的资格,但所有宣誓或声明均应以对良心最具约束力的方式进行,并且 将受到作伪证的痛苦和惩罚。
- 人人都有的天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来按照自己的良心来敬拜全能的上帝。 任何人不得被迫参加、建立或支持任何礼拜场所,或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维持任何事工。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的权威都不应控制或干涉宗教事务中的良心权利,法律也不应优先考虑任何宗教团体或礼拜方式。 但立法机关有责任通过必要的法律,以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宗教教派,以和平享受其自己的公共礼拜方式。
- 本省或本省的政治分支机构不得颁布、通过或发布禁止或限制宗教服务(包括在教堂、集会和礼拜场所进行的宗教服务)的法规、命令、公告、决定或规则。
- 不得为任何教派、宗教团体、神学院或宗教神学院拨款或从国库中提取资金; 属于国家的财产也不得用于任何此类目的。
- 每个人都有权就任何主题发表言论、写作或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滥用该特权的行为负责; 不得通过任何限制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法律。起诉发表论文、调查公职人员的行为,或者发表的事项应当公开的,可以将其真实情况作为证据。 在所有诽谤起诉中,陪审团有权在法院的指导下确定法律和事实,就像在其他案件中一样。
- 人民有权确保其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安全,免受一切不合理的扣押或搜查,不得发出搜查任何地方或扣押任何人或物的令状,除非尽可能近地描述它们, 并非无正当理由,由宣誓或确认支持。
-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进行公开审判。他有权要求知道对他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并拥有一份副本。不得强迫他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有权由他自己或律师或两者共同出庭作证,应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并有强制程序获得有利于他的证人,除非当 证人居住在本省以外,并且所指控的罪行违反本省的任何反垄断法,被告和省有权根据以下规则和法律提供并取得证词承认的证据: 立法机关此后可规定; 不得要求任何人为刑事犯罪负责, 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起诉,但处罚是罚款或监禁的情况除外,在监狱中,在弹劾的情况下,以及在陆军或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情况下,在战时或公共危险中实际服役的情况除外。
- 所有囚犯都应有足够的担保人保释,除非是死刑,而且证据确凿; 但本条不得解释为妨碍在审查证据并予以起诉后以法律可能规定的方式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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